程序正当性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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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forcetower 于 2006-5-13, 21:47:54:

程序正当性的一个案例
量子 (email: forcetower@hotmail.com)
作为理科的人,我对程序正当性问题大概仅仅是小学水平。
然而很吃惊的发现120名大学者对反学术腐败的程序正当性有着非同常人的理解。现借新语丝一角告诉这些大学者们普通人理解下的有关程序正当性的几个基本原则。

任何有普通智商的人应该不难接受一下原则:
1。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的伸张正义。
2。在程序不存在的情况下,正义依然需要伸张,而不是先花100年时间建立程序再去伸张正义。
3。以程序正当性压制实质正义的伸张是一种罪恶,也是对程序正当性的强奸。
4。面对简单明确的事实与正义时,复杂的程序是不需要的。若一定要采用,其动机是极其可疑的。例如过去在中国的复杂的结婚程序。

我想以8年前发生在香港的居留权案件来解释一下以上原则。
97年香港回归。依香港基本法,只要父母有一方是香港人,子女即有香港居留权,不论生于何地。当时港府要求在大陆出生的香港人子女按程序入港居住。(因为有太多的港人娶了大陆新娘。) 这个程序就是,国家给各地每年发配额,由当地公安局
决定哪些港人子女可以入港居住。可想而知,倘若你没有背景,等待10年公安局也不会发证件让你去居住的。当时在广东一带,得一个赴港单程证需给当地公安行贿20万以上。有许多人由於无法走通“正当程序”而偷渡香港,在7月1日后在几位律师的带领下去入境处要求颁发合法身份。入境处认为应依法遣返偷渡者,而代表律师认为依基本法他们有权居住香港。接着,港府与偷渡者对簿公堂,官司一直打到香港终审法庭。港府认为,偷渡者在行使基本法的权力时未遵守政府规定的程序,应即时遣返。最后此案以港府全面败诉而告终。因为法官认为,当时的程序有借程序剥夺基本法规定的港人内地子女在港居住权力的嫌疑。此事之后,公安部出台了关于给港人内地配偶及子女发放单程证的规范与条例。根据那个条例,各地
公安局的审批手续必需公开透明,即公布当年配额数及所有申请人的积分,排名靠前者即活得批准。当年媒体报道,受益于此条例,北京一六十多岁老人在夫妻分居20多年后,在条例出台当年即获得批准赴港团聚。

此案告诉我们,所谓程序正当性是不能用来当成技术手段来对抗实质正义的。倘若如此,我们就可以在伸张正义时一脚踢开那个被用来对抗正义的斜恶的程序,随后而来的将是一个以保护实质正义为目的的正当的程序。正当的程序自然也就获得普
遍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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