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判决是因为当时没有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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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deadmeat 于 2006-5-14, 07:18:24:

回答: 港府的做法在当时就是违法的。 由 forcetower 于 2006-5-14, 06:08:21:

人大要是早点意识到问题早点释法的话,这第一批人也会被遣返回去。

即使从道义的角度,我也倾向于认为这批人是故意钻基本法的漏洞。
港英执政的时候,这批人有敢吭过声吗?偷渡的话还不是抓一个遣返一个?
后来基本法承认了这批人的合法身份,只要有点理智的人都会理解成“承认你的居留权,然后请按部就班地按法定程序过来”。但因为基本法表述不详细,这批人就故意解释成“我有居留权,所以偷渡过来也算”。所以后来才有必要去释法。

假如这个程序侵犯人权的话,那些平均要轮侯20年的人为什么不继续起诉?原来不是等十年都不耐烦吗?

审批过程透明化了是大陆这边的程序改了,港府的程序并没有变,你也该知道终审庭是管辖不到大陆公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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