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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deadmeat 于 2006-5-14, 09:41:23:

回答: 违法就是违法,寻找任何借口都是徒劳的 由 forcetower 于 2006-5-14, 08:26:11:

从一开始我就认为港府没做错,把偷渡者遣返本来就是依法办事,除非你先废除这条法律。(如何处理这条法律跟基本法的冲突后面会提)现在他们仍在执行这样的程序,而且有了基本法支持。记得当时有人大闹移民处,又绝食抗议,当时TVB还现场采访了几个市民,只有一个表示同情,多数是表示反感。

后来港人为了直选和抵制21条还大规模游行呢,如果这个程序是侵犯人权的话为什么没人继续起诉?

注意我是说港府没有错,你不要把大陆政府的错或者超越港府能力范围的东西加到港府头上。你要求港府去纠正内地公安的腐败?太天真了吧。如果大陆公安说一个也不让放回去,你也要怪罪港府?

前面你提了一大堆例子说明守法的重要性,后面又说“踢开腐败程序强行进入香港的正当性”?大陆腐败所以你就可以违反香港的法律(偷渡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再谈这个释法的问题。释法怎么就是修法?司法解释在很多国家都有,因立法时没考虑到的情况(比如安乐死,人工受孕等)需要释法的例子多了,照你说都算修法?港府从来就没否认过这批人的居留权,(人大释法也没有否认)只是需要他们依照相关的法令回港。法理的原则是法律没禁止的事情就算合法。当初基本法有漏洞,没规定偷渡的话如何处理,所以大法官只能判偷渡回港也算合法,这也不是什么理解有误。释法后这个漏洞就堵死了。

最后,你把永久居留跟一般游客都混起来了...

你纠正我关于高院的提法,我承认。

但请注意我的观点:港府没有错,程序也没有错,港府和终审庭的冲突来自基本法的解释不清,释法后两者就一致了。

回不回应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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