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你是顽固不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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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forcetower 于 2006-5-15, 06:56:42:

回答: 我们讨论的焦点是什么,是通过偷渡来获得即时居留的做法对不对 由 deadmeat 于 2006-5-15, 05:42:37:

你好好读一下我的原文。当时腐败的程序已事实上把内地公安的受贿权凌驾于基本法之上。请别跟我说这不是港府的意愿。港府所向往的理想程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当时港人内地子女实际面临的程序就是一个腐败程序。在当时的情况下,踢开腐败程序偷渡香港就是正当的,就是捍卫基本法的尊严。这个,不是我的观点,而是代表香港社会正义的最高权威,香港终审法庭5位大法官的一致裁定。
我从来没有一般说过偷渡是正当的。相反,我在文章的最到:"此案告诉我们,所谓程序正当性是不能用来当成技术手段来对抗实质正义的。倘若如此,我们就可以在伸张正义时一脚踢开那个被用来对抗正义的斜恶的程序,随后而来的将是一个以保护实质正义为目的的正当的程序。正当的程序自然也就获得普遍的遵守."

至於在腐败程序获得改善之后,偷渡是否正当,这个与我的文章无关,我也未提及。是你自己在自作聪明的自问自答并强加于我。那个数字本来就与题无关。是你先引入的而后大加应用发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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