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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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forcetower 于 2006-5-14, 03:00:47:

回答: it has been change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has the right 由 steven 于 2006-5-14, 01:33:28:

但是中央(全国人大)的“释法”不能改变香港终审法庭的既有判决的效力。受益于当时终审法庭5名大法官的一致判决,那一批偷渡者已经成功获得香港居留权,没有一人被遣返。我相信他们当中有些已上大学了。我记得当时的判决书指出,虽然偷渡犯法,但是港府不得执行遣返。(港府主张,偷渡就应遣返。他们自称是港人子女,若没有内地公安的证明文件,港府无法证实真伪。) 但是大法官的反驳是,内地公安的证明文件并非是证明其港人子女身份的唯一依据。只要这些人能证明其身份,港府就必需接纳他们,且不能在办理过程中以技术手段故意刁难或拖延。这就是那在英国获得学位的5位香港大法官对“程序正义”的理解。

中央“释法”的作用是,将来如若再有人偷渡就无法获得基本法相应条款的保护了。而且那5位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写到,中央的法律或解释或规定,必需符合基本法才有效。此判词受到在中央授意下的内地法律学者的严厉批评。他们的观点是,基本法本身就是中央(全国人大)制定的,因此中央想怎么做都可以。而部分香港学者认为,虽然基本法本身是中央(全国人大)制定的,但是中央的“释法”应符合基本法本身条文。“释法”内容也是法律,立法者不能制定两部自相矛盾的法律。在许多人看来,当时的那个“释法”已经明显推翻了基本法条文本身。可是已经说了50年不变,只能“释法”而不能修法。迫于压力,大法官们在中央“释法”后也对自己的判决加以解释,主要内容是:中央的法律,只要符合基本法,香港的法官就不能质疑。内地媒体表扬香港大法官知错能改,而香港媒体认为大法官的解释并未改变其之前的中央法律不能违背基本法说法,前后说法只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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