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要命的一点是,民事侵权案中,用宪法权利进行辩护并不恰当。宪法赋予个人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不是指公民之间相互言论的自由,而是指政府不能剥夺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因此,宪法权利的问题,永远只存在政府与个人之间。
这是包括美国在内的大力提倡言论自由国家对该权利的基本界定。中国的宪法解释至今很不完善,可能目前无法完善。北京高院应该了解这点,所以应该谨慎回避。
对于通过媒体对个人名誉的侵犯,最核心的是被诉方发表言论时是否有恶意,malice。而对这个实际恶意的判定,有许多测试方式,比如,被诉方发表言论时是否知道与其言论相悖的事实,是否故意选择材料等。
该判决最亮点为:质疑与否定本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肖传国虽因此感到自身名誉感降低,但上述评论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并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
遗憾的是,该结论有证据有结论但是没有论证。题中之义与侵犯名誉的分界在哪里?如何判定被诉人是否过界?肖某人自感名誉降低,“自感”是否能构成侵权因素?等等。
在下的噪音,所要表明的,不仅仅是说中国法制需要完善,而且是说,法院的断案在技术层面上更需要进步。
在下认为,该判决的正义感压倒了司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