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或者全社会的评价,并非至关重要”?果然是好逻辑。没有第三方的评价,何来“名誉”?司法界定固然重要,语文常识不能没有。至于“自感名誉感降低不等于名誉被侵犯”,我就不打算再给你上语文课了。
既然“宪法权利是否可以成为民事纠纷的判决依据,至今没有解释”,那么北京高院用了就不能算错。宪法的解释的问题我不懂。但我也不相信你比北京高院的法官还懂。
美国当然也有名誉权,但是也不是什么人来他都受理。不然的话肖传国早就在美国起诉了。但就算是受理,也决无胜算。当然这个问题上他不起诉我也不能确定会不会被受理。我强调的是,用美国的判案方式来评判北京高院是不合适的。在美国,当然可以要求原告(公众人物)证明actual malice,这一项就够肖传国整的了。但是中国却未必有这种法律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