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对其进行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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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胡扯88 于 2007-11-30, 22:21:19:

回答: 确实是胡扯 由 eng 于 2007-11-30, 21:58:12:

名誉侵权是个人的事,并不是侵犯整个社会。因他人不当言论而造成个人伤害,第三方或者全社会的评价,并非至关重要。自感名誉降低,当然可以成为侵权要素。
在下强调的是,这个论证缺乏司法界定。

在中国,宪法权利是否可以成为民事纠纷的判决依据,至今没有解释。按司法惯例,可以援引国外法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05年的时候频频引用德国法律。如果不做援引,那么法院至少该采取谨慎态度,那就是回避。或者将该问题提交最高法院。无论如何,在判案时不应当将其作为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北京高院在根本上没有对国家宪法进行解释的权力。

在下算是有个法学博士学位的。因此对法律问题发表点看法,不完全是胡扯。因为本坛以胡扯为特色,所以在下入伍,也以胡扯为号。

你是搞理科的,“这种案子拿到美国我敢说法院根本不受理。”这个怎么说?美国的法律承认libel 以及slander的。起诉方诉讼资格大致也有,怎么不受理呢?我这个搞文科的,至少接触过20个以上此类案例,经你一说,反倒糊涂了。

“题中之义与侵犯名誉的分界”,自感名誉感降低不等于名誉被侵犯。这个逻辑很难懂么?----这个怎么说?
自感名誉降低是否有等于名誉被侵犯的情况?如果是等于,题中之义与侵犯名誉如何分界?如果不等于,又是如何分界的?

在下以为,你如果自己把这个逻辑搞明白一点,说话会更利索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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