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法律界定不是写的很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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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fuzzify 于 2007-11-30, 22:34:23:

回答: 首先要对其进行法律界定 由 胡扯88 于 2007-11-30, 22:21:19: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
损害他人名誉。故判定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依据是他人是否对其使用了
侮辱、诽谤等方式。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
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
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
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
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在本案中,争议焦
点为,方是民在访谈录中所谈内容,是否对肖传国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是
否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了侵犯。一。。。
综上所述,在整篇访谈中,方是民虽使用了
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
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
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
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据此,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肖传
国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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