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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羽矢 于 2011-02-18, 00:23:18:

回答: 夏建統自己也承认被逮捕过 由 jhuang 于 2011-02-18, 00:04:09:

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WkjYboPYEtYJ: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3Fdb%3Dfnl%26gid%3D117694221
刘聪诉夏建统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杭滨商初字第381号


  原告刘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岳、蒋晓辉,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夏建统。
  被告夏沛林。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全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董事长。
  原告刘聪诉被告夏建统、夏沛林、第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2日和2009年12月14日先后两次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岳、蒋晓辉,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全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聪诉称,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刘聪和夏建统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夏建统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聪与奚鸣华系公司董事,陈安华系公司监事。其前身系2002年2月刘聪与夏建统、徐晓发起成立的原杭州地平线软件有限公司。因原告办理加拿大的移民事宜,长期以来频繁在国内外往返,该公司实际由夏建统控制。2004年8月26日,该公司更名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同年,夏建统将其与刘聪成立的另一家公司——杭州天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则更名为杭州地平线软件有限公司。因长期得不到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真实信息而且从未得到该公司的利润分配,刘聪遂向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得知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之一于2006年1月23日投资450万元,与杭州地平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了浙江艾斯弧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杭州地平线软件有限公司持股10%;2008年5月20日,夏建统利用其实际控制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地平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和浙江艾斯弧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地位和便利条件,违反《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以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自己以及该公司监事陈安华和王含璐等八名员工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用无偿赠与的方式去,全额侵占了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艾斯弧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90%的股权和杭州地平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在浙江艾斯弧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持有的10% 的股权,其中夏建统将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78.8%和杭州地平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10%的浙江艾斯弧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股权据为己有,共侵占了88.8%的浙江艾斯弧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股份。2009年1月22日,夏建统因与刘聪发生纠纷,再次以无偿赠与的方式将上述共计 88.8%的浙江艾斯弧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移至其父亲夏沛林名下。上述两次股权转让均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刘聪认为,夏建统违反公司法和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监事陈安华的协助和参与下,滥用其作为该公司股东、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在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作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与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偿侵占了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艾斯弧公司 78.8%的股份,已经严重地侵犯了杭州天夏公司的股东权益,实为一种严重的违反董事忠诚义务,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夏建统将其以上述方式取得的股权无偿赠予夏沛林的行为,实系无权处分,依法也应认定无效,相应的股权应当返还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此,刘聪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第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建统于2008年5月20日就浙江艾斯弧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78.8%的股权赠与事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确认被告夏建统将上述股权赠与被告夏沛林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3、判令被告夏建统、夏沛林将上述股权返还给第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夏建统、夏沛林辩称,1、由于本案当事人夏建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2009年9月29日被深圳公安逮捕。由于代理人无法和当事人取得联系,请求中止本案; 2、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分相应的股权,实际是得到刘聪授权的,由于夏建统被捕无法就此授权情况进行举证和核实,因此只能表达观点。长期以来刘聪在国外生活,授权其丈夫夏建统经营公司具体事务,包括对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处理。3、即使是赠送行为,也不损害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利益。由于刘聪实际控制公司财务,公司没有现金可支配,夏建统遂将股份赠送公司的核心人员,这种股权激励行为是双赢的行为,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对此被告予以相应的质证:
  证据1、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名称审核表,证明公司的股东组成以及名称变更等情况。
  被告质证认为,没有异议。
  证据2、浙江艾斯弧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设立登记审核表,证明公司的股东组成以及股权变更等情况。
  被告质证认为,没有异议。
  证据3、杭州地平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公司的股东组成等基本情况。
  被告质证认为,没有异议。
  证据4、上述公司的一些章程,证明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被告质证认为,没有异议。
  证据5、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议,证明夏建统利用其职务之便,以无偿赠予方式将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艾斯弧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股权转移至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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