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統自己也承认被逮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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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jhuang 于 2011-02-18, 00:04:09:

引用:
劉聰訴夏建統等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案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杭濱商初字第381號


  原告劉聰。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邵岳、蔣曉輝,康達律師事務所杭州分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夏建統。
  被告夏沛林。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王全明,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建統,董事長。
  原告劉聰訴被告夏建統、夏沛林、第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一案,本院於2009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9年10月22日和2009年12月14日先後兩次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岳、蔣曉輝,兩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全明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聰訴稱,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係劉聰和夏建統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夏建統係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劉聰與奚鳴華係公司董事,陳安華係公司監事。其前身係2002年2月劉聰與夏建統、徐曉發起成立的原杭州地平線軟件有限公司。因原告辦理加拿大的移民事宜,長期以來頻繁在國內外往返,該公司實際由夏建統控制。2004年8月26日,該公司更名為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同年,夏建統將其與劉聰成立的另一家公司——杭州天景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則更名為杭州地平線軟件有限公司。因長期得不到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管理狀況的真實信息而且從未得到該公司的利潤分配,劉聰遂向工商等部門進行查詢,得知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股東之一於2006年1月23日投資450萬元,與杭州地平線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共同設立了浙江艾斯弧建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90%,杭州地平線軟件有限公司持股10%;2008年5月20日,夏建統利用其實際控制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地平線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和浙江艾斯弧建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的地位和便利條件,違反《公司法》和企業章程的規定,以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自己以及該公司監事陳安華和王含璐等八名員工分別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用無償贈與的方式去,全額侵佔了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在浙江艾斯弧建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90%的股權和杭州地平線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在浙江艾斯弧建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持有的10% 的股權,其中夏建統將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78.8%和杭州地平線軟件技術有限公司持有的10%的浙江艾斯弧建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的股權據為己有,共侵佔了88.8%的浙江艾斯弧建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股份。2009年1月22日,夏建統因與劉聰發生糾紛,再次以無償贈與的方式將上述共計 88.8%的浙江艾斯弧建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的股權轉移至其父親夏沛林名下。上述兩次股權轉讓均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區(濱江)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劉聰認為,夏建統違反公司法和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監事陳安華的協助和參與下,濫用其作為該公司股東、董事長和實際控制人的地位,在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沒有作出相應的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與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進行自我交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無償侵佔了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艾斯弧公司 78.8%的股份,已經嚴重地侵犯了杭州天夏公司的股東權益,實為一種嚴重的違反董事忠誠義務,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無效;夏建統將其以上述方式取得的股權無償贈予夏沛林的行為,實係無權處分,依法也應認定無效,相應的股權應當返還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為此,劉聰提起訴訟要求;1、確認第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夏建統於2008年5月20日就浙江艾斯弧建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的78.8%的股權贈與事宜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2、確認被告夏建統將上述股權贈與被告夏沛林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3、判令被告夏建統、夏沛林將上述股權返還給第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夏建統、夏沛林辯稱,1、由於本案當事人夏建統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在2009年9月29日被深圳公安逮捕。由於代理人無法和當事人取得聯係,請求中止本案; 2、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處分相應的股權,實際是得到劉聰授權的,由於夏建統被捕無法就此授權情況進行舉證和核實,因此只能表達觀點。長期以來劉聰在國外生活,授權其丈夫夏建統經營公司具體事務,包括對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權處理。3、即使是贈送行為,也不損害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利益。由於劉聰實際控制公司財務,公司沒有現金可支配,夏建統遂將股份贈送公司的核心人員,這種股權激勵行為是雙贏的行為,並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辯,也未提供證據材料。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如下證據材料,對此被告予以相應的質證:
  證據1、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名稱審核表,證明公司的股東組成以及名稱變更等情況。
  被告質證認為,沒有異議。
  證據2、浙江艾斯弧建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設立登記審核表,證明公司的股東組成以及股權變更等情況。
  被告質證認為,沒有異議。
  證據3、杭州地平線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證明公司的股東組成等基本情況。
  被告質證認為,沒有異議。
  證據4、上述公司的一些章程,證明公司章程的相關情況。
  被告質證認為,沒有異議。
  證據5、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議決議,證明夏建統利用其職務之便,以無償贈予方式將杭州天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在浙江艾斯弧建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投資形成的股權轉移至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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