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葛观 于 2006-1-04, 19:45:59:
中国的刑法规定只有女性才能构成强奸行为的客体,所以张法官的量刑是有根据的、适当的。法无明文规定犯罪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正是真正的法律意识。
但大家都知道这件事荒唐,所以这个问题出在中国“刑法”,而不是张法官。
中国早应该对刑法进行修改,对强奸罪重新定义了,强奸侵害的主体和客体的范围都过于狭隘。龙阳之兴自古就有的,妈妈的自己扯了块遮羞布就能遮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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