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了,转贴一个犯众怒的 <彭宇案,媒体审判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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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 于 2007-09-14, 18:37:20:

By 符向军 at 《光明观察》

最近,南京彭宇案在媒体上喧嚣尘土,一波未平,一波又来。无所不能的时评家们仿佛一个个都成了法律专家,满嘴的“法理”听起来似乎象那么回事,满口的法律术语也好象差不离儿。他们不约而同地一口咬定彭宇就是见义勇为做好事的雷峰式青年,徐老太是心怀不轨的道德讹诈者。如此口诛笔伐下,法院认定彭宇撞伤徐老太并
判决彭宇赔偿对方四万余元真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于是,媒体和它的票房保证——时评家们义愤填膺地联手炮轰起来:法官的判决是对国家法律、社会道德、社会价值的背叛;是对见义勇为行为和雷锋精神的否定;是助纣为虐逼良为猖!

  初看之下,评论家和媒体群情激愤,慷慨激昂,正义凛然;法官“葫芦僧判葫芦案”,大逆不道,众叛亲离,狼狈不堪。报纸、网络、论坛、博客中,法官的威严、判决的庄重早已被淹没在道德、正义大旗所煽起的漫天口水里。

  舆论一边倒,时评家、媒体和被舆论煽动起来的网民们站在道德的高地尽情地宣泄着胸中的不满与愤懑,畅快无比。然而这样做到底还能够带来什么好处呢?是道德良心的苏醒、社会正义的回归、法律的公正,抑或其他?

  还是先看一下案件本身吧!从媒体所报道、披露的案情资料看,法官主要是凭“常理”、生活经验、派出所的间接证据通过推断判定彭宇是撞人者并需承担法律责任。虽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彭宇是撞人者,但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者。可是,媒体评论却凭自己的臆断一致认定和炒作彭宇就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反被诬者,并在这个基础上,对法院的判决展开无情的批判。

  诚然,法官依据个体通过社会生活经验认知的“常理”而非群众认定的“公理”下判,可能会有失偏颇并招致批评。但应该注意到,彭宇案中法官分析的“常理”并非全无道理。就拿高呼道德正义的时评家们作比吧,如果不是你本人亲自撞倒了老太,当你好心把她扶起来而她的家人又赶到之后,你还有几成概率不是先行离开去办自己的事务,而是会好人做到底一直陪护老人直到医院?面对老人的家人都在场的情形,你何以要垫付区区两百元?当然,我这样揣测恐怕会玷辱了时评家们远超常人的道德,让时评家感觉不爽。但是,不要忘了,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雷锋精神和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在当前社会中毕竟还不是很普遍,甚至是很少,也正因此我们才要大力提倡并弘扬雷锋精神和见义勇为的行为。

  法官分析的“常理”冷峻地揭示了缺乏雷锋和见义勇为精神的社会现实,生活在冷酷现实中的人们对此不是不承认,而是不愿认同接受这样一种无情的现实。但缺乏雷锋和见义勇为精神的冷酷社会现实却不是法官的判决所造成的,与其说人们是对法官的判决口诛笔伐,不如说是对当今社会风气不彰表达不满与恐惧,而媒体正好迎合了这一需要,让这种情绪得以宣泄。

  其实,以媒体为载体的各种评论除了发泄对现实冷酷的不满与恐惧外,不但难以唤起人们道德良心的苏醒和社会正义的回归,反而会无限放大人们的这种不满与恐惧,并置司法于道德大棒的挞伐下,对司法的独立与公信造成不利影响。

  媒体秉承新闻自由,是舆论监督不可或缺的利器,但媒体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新闻报导不可能攘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是有限事实,或者是一种有选择的事实,这就容易造成舆论的倾向性乃至一边倒。具体到法院的审判活动,媒体通过真实地记录、报道案件审理过程的本身行使监督,而不应加以主观臆测和推断,对法院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大加指责并对应该如何判决大发言论就超出了媒体监督的正常范围,违反了媒体的客观中立,影响到二审法院的独立审判,还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伤害。

  彭宇案中,依“常理”推断的判决结果或许可以商榷,但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彭宇完全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司法程序并未走完,正常的救济之门并未关闭。此种情况下,事实真相处于不明之中,彭宇到底是见义勇为的无辜者还是抵赖事实的躲避责任者,徐老太是受害者还是诬陷好人的讹诈者,恐怕谁也不好断言也说不清楚,应该交给二审法院去认定和判断,而不是媒体仅仅依据被告彭宇一方“见义勇为”的辩白就纷纷抢先“判决”,作出定论。媒体抢先判决的行为无疑是一种媒体审判,其以及由此带动的广泛舆论批评,冲击法院的独立裁判地位、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和司法公信,还给司法环境造成空前强大的压力,成为司法不能承受之重。而现代法治下,社会对司法的尊崇与宽容是题中之义,即便司法的错漏,也是法治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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