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张事件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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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eng 于 2007-08-05, 07:52:54:

这两天读了双方的说法,有些地方还真是有意思。闻的学生的意见不知道是否就是闻的意见,暂且算是吧(连录音都有了,看来是闻本人同意的)。目前来看,双方主要的分歧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闻在张的学位论文以及BMCL论文中有没有实质贡献?应该如何暑名?

首先,双方没有分歧的是,张的实验全部在有机所完成,没复旦什么事。分歧的地方有两个,一个是论文的构想,张称“本人在阅读林国强研究员转给我的有关GABA转运蛋白抑制剂的综述文献,由此综述得到启发”,而闻的学生则称“设计者是闻教授”。第二个,是闻在研究过程当中有没有贡献。张说不光实验是在林的小组里做的,“林国强研究员还亲自主持了每两周一次的课题进展研讨会,而作为我的导师的闻韧根本就没有参加过这样的讨论”。而另一方面,闻的学生则说“每1-2周”在闻这边也有小组会,而且“该工作的完成过程中闻教授的课题组成员都为其出谋划策过”。

对于这一点,我的看法是,一至两周一次的小组讨论一般对于论文不构成实质贡献。通常的做法是在致谢部分说明小组其他成员的讨论对论文完成起到的帮助作用。我也很难想像闻能够在不参与实验的情况下以遥控的方式设计实验。如果只是一个idea,也不能够构成实质贡献。

在闻作为导师没有实质贡献的情况下如何署名?我个人认为,可以署也可以不署。在国外,只有学生署名的论文比比皆是。就算是所有工作都是导师指导的,导师也有可能因为自觉没有实质贡献而主动要求不署名。

第二,作者单位如何处理?

张的BMCL论文从理论上来说可以放三个单位。即从经济上支持她的原单位郑州大学,完成实验的有机所,以及当时就读的复旦大学。我不知道事先有什么样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但就惯例来说,三个单位漏了任何一个都是不好的。由于BMCL论文投稿时张已经不是复旦学生,她把单位放成郑州大学是可以的,但要注明主要工作在有机所完成,且当时她还是复旦的学生。如果张确实根本就没提到过复旦大学,那确实有问题。事实上,由于主要工作是在有机所做的,我个人认为第一单位其实应该放有机所。

第三,BMCL论文是不是受自然科学基金支持?

从时间上看,论文投稿和最后完成确实在自然科学基金开始生效之后,也应该是在基金支持的范围之内。如果说是部分支持(比如在论文中注明This work is partially supported by ...)虽然有点打擦边球的意思,我觉得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还没到“弄虚作假”的地步。据闻的学生说,这是一个少数人“小范围操作一下”就可以的,就更加没有弄虚作假的必要了。而且,虽然闻的学生说这个基金可以“得到滚动资助”,但张在有机所时间有限且将要去美国,为何要“铤而走险”?

综上所述,闻(及其学生)对张“弄虚作假”的指责比较牵强,对张的反问(比如为何让张的夫人也作为导师署名)也没有回答。最让人不解的是,闻的学生声称听了电话录音之后会对事实真相有进一步的了解。可是我听了以后,发现里面就是闻一个人在训斥一个已经毕业了的学生,质问为什么(去美国?)也不和他说,去之前为什么不去看他。好像真的是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架势。这对于真相的了解有何帮助?

闻的学生说张的亲属在答辩会现场对闻表示感谢是“其他这些学生根本想不到会去做的事情”。我想,这些学生毕业时或者毕业后就会想到了,找到工作要记得去看老师,路过上海也要去看看,就算是去了美国也要时不时打电话回来,不然被训了也白被训,搞不好还录音上网,谨记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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