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鹏归 于 2006-2-06, 03:39:48:
回答: 是“无理取闹”,但是您给的也不是理由,也是“闹”。 由 mirror 于 2006-2-06, 03:21:39:
/对生效期以前就已经“存在”的事物,有个法律适用的“常识”(又是“常识”)。原则上讲,可以不适用。/
制定法律的时候,都会考虑如何处理已经“存在”的事物,所以如果想继续特事特办下去,你还得在法律条文本身找依据。抛开法律,用“大道理”总结出“原则上讲,可以不适用”,我党就是这么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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