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法理不通,“时态”也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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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mirror 于 2006-2-06, 04:35:34:

回答: 你这是占山为王嘛 由 鹏归 于 2006-2-06, 03:39:48:

北京大学的“英文”表记法是在汉语拼音及相关法律成立之前的产物。因此,对此事的法律适用就要有“特例”。而且这个“特例”只须审定一次即可,并没有“特事特办下去”的说法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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