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用不易获得的技术手段犯罪,那么提该手段的人是要连坐的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http://www.xys.org/cgi-bin/mainpage.pl

送交者: lll 于 2006-7-03, 03:54:40:

回答: 既然科学无罪技术有个头的罪啊。我用报纸放火烧房子,还是报纸的责任?白痴 由 bluesea 于 2006-7-02, 22:37:20:

如果嫌“不易获得的技术手段”一词难以界定,那么也可以改为“受到政府当局管制获得的手段或工具”。

比如民间枪支在阿富汗不受管制,如果在阿富汗用枪杀人,提供枪的人不会被追究;在中国就不同,提供枪的人应该被追究;同理,在中国随意制售剧毒物、爆炸物等管制物品的肯定是犯罪(虽然没有直接作案),但是制售菜刀造成案件的就没有责任。

大多数手段和器具其实都有正面负面的作用(也就是“双刃剑”),这本是正常的头脑都能认识到的,连砖头都可以用来砸人、绳子都可以用来勒人,这难道也不愿承认? 为什么一听“双刃剑”一词就犯羊角疯? 某件事冠以“技术”或“科学技术”也并不能例外,“技术”只是一个无法界定的词,只是表明某一手段相对比较新,说不定过十几年后就不堪称作技术了。车轱辘在石器时代也算“高科技”呢。

每个政府当局都会权衡各类物品和技术手段的正负作用,而划定一些禁止随意拥有和掌握的东西,因为当局认为这类东西的正面作用不及滥用之后的危害。如果有涉及这类东西的犯罪,那显然作案者和提供手段者都有罪。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可选项):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可选项):

URL(可选项):
URL标题(可选项):
图像(可选项):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http://www.xys.org/cgi-bin/mainpage.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