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想了想:亚里士多德的理论的确是不自洽的
他的假设:
1) 速度正比重量
如果单单只有这个假设,那是自洽的。我以前就这么认为。但是如果他还要引入
2)物体整体重量等于其组成部分的重量之和
那就有问题了。
因为1),2)联合起来立刻可以推导出
(1+2)物体整体速度等于其组成部分的速度之和
这会违反一般物体的定义:因为如果你把物体看成由三分组成,那每一分的速度只有整体的1/3,这不符合物体直观的定义。 根据一般物体的定义(不考虑弹性体,液体等等),应当有
3)物体整体速度等于其每个组成部分的速度
但如果同时接受1),2),3),亚里士多德就不自洽了。
如果以为牛顿第二定律可以解决问题,可以试图把1)中的“速度”改为“加速度”,但依旧不行。因为一个物体依旧只能有一个加速度。
亚里士多德的理论的确天生不自洽!那么简单的理由我一直没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