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针对德赛“宗旨与发展之讨论”。与本人有关的评论,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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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8-12-19, 23:37:55:

回答: 为德赛正名 由 Yush 于 2008-12-19, 23:30:58:


1. xfliu说:“除了Yush使用19个IP登陆本站之外,很少有人这么折磨自己”

答复:

认识到寻正为小人,是我在整个事件中的唯一的先见之明;随后采取使用代理在寻正博客上留言的自我保护措施,是我在整个事件中的少有的明智之举。gladder代理非常好用,不必“折磨”,just a click away。

2. 路人 Says:
“众人批寻正质疑公开信,YUSH的论点最具攻击性,寻正正常解释。”“现在特别希望看到YUSH就公开信问题对寻正的“新衣”系列文章进行答辩,当初YUSH在公开信问题上咄咄逼人,现在人家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质疑后反而没有声音了,令人不解。”

答复:

本人最初在公开信问题上“最具攻击性”、“咄咄逼人”的评论,可见新语丝新到资料。更详细的内容,包括寻正的“正常解释”,见本人整理的《Yush“拍砖偷袭迫害虐待”寻正实录》,此文尚在读者网博客残迹上。

本人在《实录》中提出的问题非常容易作答,最多只需几百字即可,不必9瓶10瓶地灌水。寻正要反驳本人提出的问题,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推翻我与他所“公认的”(而非“断章取义地攻击”他)的公开信的公义性、正当性,推翻我与他所“公认的”武汉法院判决为“荒唐判决”这一认识。

另有一“路人”说道:“寻正兄代写的方舟子道歉信很有水平,充分显示了其法学造诣。不幸的是,判决书说:“被告……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以下是“充分显示了其法学造诣”的寻正代写的道歉信:

引用:
寻正倒可以指出一条明路……方舟子的道歉信可以这样写:

启示:肖传国因名誉侵权起诉我方舟子,法院裁决我侵权事实成立,裁决中法官错误地认定某些事实,适用法律有不当,尽管如此,为向广大公民示范本人遵纪守法的决心,本人在此郑重地向肖传国道歉,对我及时地指出肖传国的申报院士材料有假而导致肖传国未能入选中科院院士的结果表示遗憾。

对于此等“法学白痴”(原为寻正谩骂本人语)的无知妄言和其他胡搅蛮缠,本人不愿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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