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恰恰不应该有“真相”或“真理”的概念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

送交者: eddie 于 2007-03-24, 17:05:57:

回答: 法官应该提高‘广义’上的科学素养。 由 LB 于 2007-03-24, 15:12:16:

在法庭面前,“真相”或“真理”是没有意义的。有的只是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下一个结论。如果有,也就是说“beyond reasonable doubt”,那么这个结论就得下,反之则不能下。

至于这个结论是否“真相”,不是法庭的事。那是法庭以外的媒体和观众乐于争论的事。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 (BBCode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