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争论还远没有结束!我对星期五13及其他网友一些观点的看法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

送交者: kelediguo 于 2007-04-19, 15:31:59:

第一、    科研中不存在“成功了功劳是自己,失败了损失是别人”这样的好事,而且在黄造假事件中也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星期五13所谓的“成功了功劳是自己,失败了损失是别人,出问题了错误也在别人。这种高回报低风险的好事,什么时候能落到我的头上啊!?羡慕ing”,是完全没有任何根据的!首先来谈“成功了功劳是自己”。黄是该论文的第一作者,这已经充分体现了作为一名研究生以及实验实际操作者对该文章的贡献,也说明没有任何人想要巧取豪夺黄的“功劳”。而导师和林院士为什么会被列为通讯作者,以及科学界为什么一般认为通讯作者对文章的贡献最大(包括智力和物力方面的贡献),我想做过科研的网友都应该明白,我就不多解释了。上面的事实证明,如果黄没有造假,那么黄和导师以及林院士,他们各自对课题的贡献,都得到了适当的承认,并不存在冒领别人功劳的情况。因此科研中的实际情况应该是:成功了,功劳是大家的,且贡献大的功劳也大。再来看所谓的“损失是别人”。情况真的是这样吗?目前为止,黄造假事件中,林院士已经承担了多种严重的损失:黄的无效实验、核实数据的实验、撤销论文、发公开信,这些都必然对林院士及其课题组造成极大的人力、财力以及精神上的损失;更不用说课题组名誉受损后对将来的科研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这些事实,星期五13居然能够全部视而不见,还不忘适时地幽上一默说“这种高回报低风险的好事,什么时候能落到我的头上啊!?羡慕ing”!其实,手下造假这样的倒霉事情如果真的落到星期五13自己头上,我恐怕他连哭都来不及!

第二、    关于“冯陈国同学半年多的宝贵时间付之东流”的说法是没有问题的。星期五13认为“根据某些人所持有的观点,“在实验过程中如果结果和原来假设的不一样”,通过“对结果分析”,“总能找到点新东西出来”,“然后就可以发一些文章”。那么因黄姓学生造假使得“冯陈国同学半年多的宝贵时间付之东流”的指责好像就不能成立啊!^_^” 我想提醒星期五13的是:黄的结果是伪造的,以她的结果为基础而提出的实验假设,和基于可靠实验结果的提出假设,有天壤之别。其它的还需要多说吗?

第三、    即使林院士和徐明华老师对论文造假毫不知情,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对论文并未作出有意义的贡献”,也不意味着“林院士和徐明华老师犯有盗窃学生成果的过错”。我想做科研的网友都应该知道,导师对课题的主要贡献在于课题思路方面以及财力方面的支持(学生很少有自己的独立基金的),有时候对于一些关键的技术方面也会有很重要的贡献。那么林院士和徐明华老师即使对黄造假毫不知情,也并不影响他们可能在其他方面对论文做出了“有意义的贡献”,因此也就不一定是所谓的“林院士和徐明华老师犯有盗窃学生成果的过错”。

第四、    不一定要有过错才会有责任! 星期五13认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知道要承担什么责任?”我想这也是许多其他网友的一个认识误区。汉语词典中对责任的解释有两条:①分内应做的事;②没做好分内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因此,如果我们说一个人有责任,就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此人没有过错;当然,另外一种就是有过错。我主要谈一下前一种情况。举几个例子:警察有责任维护城市治安,军队有责任保护国家安全,医生有责任救死扶伤。在这些例子中,警察、军队、医生并没有犯有过错,但他们同样会有责任。我的理解是:如果你享有那些不是你自己直接创造的成果(间接利益),那么你同时就会负有相应的责任;这个责任和你犯不犯过错没有直接的联系。再举个例子,如果你新开了一家公司,你是公司的主人,你雇佣了一个职员为你的公司服务,结果因为这个职员的一个严重错误(比如说他因为和老婆吵架后酗酒耽误了飞机,而黄了一个重要的合同),给你们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事后你解雇了这个糊涂蛋职员,但这个时候,你仍然有责任承担这笔经济损失。整个事件当中,你可能并没有犯任何过错,因为你在那天有其他重要的事情要处理,不可能亲自去谈判;而该职员一直表现很好,没发生此事之前,他确实就是你的最佳人选。但是由于正常情况下,你也获得该职员给你带来的间接利益,所以同时你就有责任承担他失误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一段我自己瞎掰的,大家凑合着看。另外,如果有人认为这件事情中,公司老板有过错,那么欢迎给出一个能确保谈判成功的完美的方案。)
回到黄同学造假事件中来,同样的道理,林院士和徐明华老师可能并没有过错(我是说可能,如果有谁有证据他们有过错,我乐于改变看法。但在有证据之前,我们不能凭空损害别人的名誉。)林院士和徐明华老师可能和其他普通的导师一样,做了的自己应该做事情,但是却没有发现黄的造假(注意,即使导师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情,也有可能没有发现学生的刻意造假)。如果实际情况是这样的,那么我认为,虽然林院士和徐明华老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他们并没有什么过错。退一步来讲,如果公开信中林院士所说的“管教不严”不仅仅是场面话,那么林院士和徐明华老师确实在管理教育学生上存有一定的过错,即便如此,我们也应该正确看待“管教不严”在黄姓学生造假事件中的起到的作用。从公开信中,我看到的黄是这样的一个人“在真实的数据面前,黄凌琳不但没有直面它,而是采取赌咒发誓、错误引导、百般抵赖、直至销声匿迹的态度。”(如果公开信发布的信息有误,希望黄凌琳能够勇敢的站出来说明真相。)因此,我有理由相信,“管教不严”的因素即便存在,对黄造假一事所起到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正如有网友指出的,“管教不严”绝对不是黄造假的理由;一个品德正常的学生,即使导师有某种程度的“管教不严”,又有谁会这么肆无忌惮的造假,且事后百般抵赖呢?而对黄这样的学生,又到底需要管教到多严的程度,才能保证她不会造假呢?因此,以保证黄姓学生不造假作为标准来要求导师对学生的管理,我想是不切实际的。那么,如果以“管教不严”为理由,要求林院士另外负所谓的“重大的”责任,是站不住脚的。

第五、    造假事件后,到目前为止,林院士有没有承担相应责任?我认为,林院士已经很好的主动承担了以下的责任,包括:核实数据,联系黄姓学生,组织调查,撤销论文,发布公开信);同时,林院士也被动地承担了其它一些责任,比如:实验经费受损失,精神及科研名誉受伤害,相继科研课题方面的损失。我想我列举的这些事实,大家应该没有什么的异议。对于一个没有直接参与造假的通讯作者,能做到如上面所述的事情,已经是难能可贵了,尤其是在中国目前的科研环境下。但是有些网友对林院士的做法却很不满意,在没有发现林院士也是通讯作者之前,他们其中有的人指责林院士作为第三作者却发公开信,是明显想偏袒、保护通讯作者徐明华;另外有的人,在多日后突然发现林院士同时也是通讯作者后,如获至宝般地声称林院士的公开信是另有“根本目的”的。这些人有一个共同点:他们认为林院士没有承担相应责任;但非常滑稽的是,与此同时,这些人自己却也不知道林院士到底应该怎样去做,就可以算是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一句话,他们根本给不给出一个评判的标准。他们有的说,导师应该应该“负全部责任”,又有的说“林院士能主动停招博士一年则更会为大家所赞赏”。我很想问问,你们说这些话有什么依据呢?为什么林院士应该承担你们所说的责任,又凭什么林院士没有做到这些,就是在推卸责任呢?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 (BBCode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