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的法律还规定:病人如生命危急,需立即抢救。这个立即抢救室无条件的,强制性的。
在美国,动手术之前,患者及其代理人必须要有informed consent, confirmed in writing.但是病人无法consent,其责任人放弃责任(本案就是如此)的时候,责任方在医院。在这个场合中,没有任何人比医生更了解立即救治的必要性。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有高于普通服务行业的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就说职业操守吧。对于职业操守的违反,可以直接成为既定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成立的假设。
贵老中在医院长大的时候,中土可以说还没有什么法律。现在时代不同了。中土法治长足进步了。
以贵老中的一贯观念,病号是奴隶,医生也是奴隶吧。一路货,怎么现在又分刁民不吊民了?医生不是刁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