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为太蔟的火眼金睛惊讶!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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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日出 于 2007-10-26, 09:10:48:

当初慕一教授之名修了门课,叫"Schooling and Social Justice"。该课教师(现为Stanford大学教育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整个学期只讲了Wisconsin v. Yoder一案。这位口若悬河的教授大量援引罗尔斯,迫使几位可怜的研究生去读后者的原著。对罗尔斯在下至今不甚了了,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几位法官就此案的判决,让我记忆犹新。这里请太蔟们不要(像Plato一样)急于将哲学赶出你们的理想国。如果你是最高法院法官,你怎么去断一个涉及众多人或某一特殊群体的案子?尤其是在北美那样的多元文化的社会?“科学”能令人心悦诚服地解决这一类的社会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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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跟私塾有什么关系? (无内容) - Rossonero (0 bytes) 2007-10-26, 11:30:00 (17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