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sw 于 2006-4-16, 20:56:35:
回答: 对比开阔思路,别一个劲儿地“傻问”。 由 mirror 于 2006-4-16, 20:49:04:
谁代表这个“给人的印象”“让人以为”的“人”?
至于“刑事责任”的问题,别拍脑袋,请好好去看中土刑法对诽谤罪要件的认定,有“社会的利益”吗事?指控不实、对方为个人、造成该人实际名誉损失,即严重涉嫌刑事犯罪。
加跟贴
标题:
内容(可选项):
URL(可选项): URL标题(可选项): 图像(可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