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您还是“嫩”啊。对诽谤罪要件的“认定”是法院的事儿,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http://www.xys.org/cgi-bin/mainpage.pl

送交者: mirror 于 2006-4-16, 21:18:33:

回答: 原来你对三个代表烂熟于胸 由 sw 于 2006-4-16, 20:56:35:

而检察院是否要起诉、能起诉是检察院的事儿。检察院不动,您能起诉刑事案?魏能起诉刑事案?请求检察院起诉的“道理”在哪里?不就是个“社会的利益”么?

谁代表这个“给人的印象”“让人以为”的“人”?属于蠢问。“给人的印象”的只能是司的文章!是物而不是人。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可选项):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可选项):

URL(可选项):
URL标题(可选项):
图像(可选项):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http://www.xys.org/cgi-bin/mainpage.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