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能整出个“商业赔偿”,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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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mirror 于 2006-1-24, 11:33:28:

回答: 交通事故的同命同价是荒唐的,这不是国家赔偿而是商业赔偿. 由 阳明 于 2006-1-24, 10:55:12:

首先赔偿的一个部分应该是来自开车的强制保险。这个部分与“凶器”的汽车对应,所有的交通事故赔偿的最底保障都应该由此支出。这个部分不应该有“户口”的差别,因为每个车的交付的保险金是等价的,没有户口的差别。

此外的赔偿金,就要“精算”了。可以有很多的“理由”解释不等价的赔偿费,但是以“户口”的理由是个下策。同样的事儿,以死亡者父母生活所在地的平均生活费用算出,就可以平息“户口”的差别了。

归跟到底,还是个对人的“敬”的问题。不论是司法、还是各种行政部门、城里人,对人、尤其是对乡下人还是不能够“善待”。势利、媚,这也是国人的一个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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