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查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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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说了白说 于 2007-03-09, 15:59:20:

回答: 所以说你的说法不成立嘛。 由 noboru 于 2007-03-09, 15:15:10: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再看一段:

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起诉状

江伟教授说:“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能不能进这个门?这是最重要的问题。”建议稿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江伟指出,长期以来,一些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设置重重障碍,受理案件后又长期不审理,审理后又长期不做出判决。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这一规定致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加剧了起诉难。
建议稿取消了这一规定,代之以立案登记。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应当立案登记,这就从起诉程序上解决了起诉难的问题,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虽只是建议稿,没有成为正式条文,但反映了法律专家的倾向。现在是原告告名誉侵权,他当然得受理。

我不懂法律,所以才来讨论。不要说你傻我傻,这世上谁也不比谁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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