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是错误的。质疑到侵犯名誉权相差十万八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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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noboru 于 2007-03-09, 21:41:09:

回答: 我就是说的第二个意思 由 说了白说 于 2007-03-09, 20:58:18:

我在第一贴就说了,法官必须在法律所管辖的范围内根据法律来决定是否受理。你的说法违反了这个原则。照你的说法,就会出现不会有法官不受理的情形。

所以说,不论你选一,还是选二,你都是错的。这是因为所有讨论的大前提是,原告所提的问题是否是法律所管辖范围内。比如说你说今天很冷,你太太说很热。你太太认为你对她的观点的质疑是侵犯了名誉权,也要因此法官必须受理?这个原告倒是要先证明一哈如何质疑就成了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和你老说话太费劲,俺不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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