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行,不懂外科病例分析方面的论文写作规矩,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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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6-12-03, 02:29:53:

回答: 与YUSH讨论曾延华二审案 由 blackbox 于 2006-12-02, 21:07:43:

如果这个案件是由陪审团来裁决且我是陪审员的话,我认定曾延华在指控陈建良论文造假方面不构成名誉侵权。

1. 曾延华最初认为论文造假的指控是合理的

曾延华统计了深圳手术人数(“我院自开院以来进行的脑动脉瘤夹闭术全部总共不足100例,在1997至1998年期间仅完成3例,而且其在97-98年间的两例手术均导致患者死亡”,见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zengyanhua.txt),从论文中的总病例数(近年2年来……163例,见http://www.wanfangdata.com.cn/qikan/periodical.Articles/zhsjwkzz98/zhsj2000/0004/000415.htm)可以推断出南韩病历数为150余例,可见绝大部分为南韩病历。

曾延华根据“陈建良去韩国学习了80天”判断他“根本不可能完成150例的动脉瘤手术夹闭病例”(http://news.sina.com.cn/s/2006-12-02/060010662265s.shtml)。另一方面,按常理推断,在论文大部分为南韩病历、且陈建良未参与手术的情况下,南韩方面不可能甘愿提供论文中的大部分病历、却在署名上居8人之最后2人、且并非通信作者/单位。

因此,无论论文中“作者……所经历的……临床资料”一句的“经历”一词如何解释,无论陈建良是否亲自参与了南韩这些手术,曾延华根据他当时掌握的情况和论文中的病例数怀疑论文造假是合理的。

2. 金寿汉的证词证实了曾延华的指控

按金寿汉的证词,陈建良学习期间只观看手术;南韩方面未准许陈使用其病人资料、未准许陈发表论文。

陈建良声称“还专门要到了韩国作者的签名”无证据支持。因此,陈建良在论文署名方面造假。

陈建良声称“在韩国学习期间参加了脑科医学会议,参与了该会议资料的整理工作”。仅凭观看手术或整理会议资料这种“经历”、而非亲身“经历”手术,就在论文中多处声称“我们认为”、“我们的经验支持此观点”(如果他在分析总结绝大部分是别人的病例,那么他应该说手术者认为/手术者的经验),这说明陈建良在论文内容方面造假。

总之,曾延华对陈建良论文造假的指控符合常理,且在曾延华提供了有效新证据的情况下,二审应推翻一审判决书中的以下论述:“被告在未提供该论文学术造假的其他有效证据的前提下,仅凭个人观点认为原告以未亲身经历的手术病例作为论文素材就构成了学术造假,与常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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