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米国规矩,你这般文笔对法官与法律判决恐犯有大不敬罪,要被罪加一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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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甄上瘾 于 2006-07-31, 10:59:46:

回答: 驳斥武汉江汉区法院的荒唐判决 由 方舟子 于 2006-07-31, 08:58:25:

对判决不服当然可以辨述。但提到法官与法律判决要另尽量不加情绪化词汇。
比如“吕瑛等人”是大字报用语,用了会事倍功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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