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瑛等人”原来算是“大字报用语”,真是有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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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自如 于 2006-07-31, 13:39:58:

回答: 按米国规矩,你这般文笔对法官与法律判决恐犯有大不敬罪,要被罪加一等的。 由 甄上瘾 于 2006-07-31, 10:59:46:

那些枉法的官吏们该向你取下经,也不至于编出个这么滑稽的判决。

说“吕瑛等人”代表法律所以要有所尊敬,那是搞反了。应该是“吕瑛”这些人明知自己代表法律,还要明目张胆的草菅法律;草菅法律不说,连个像样的“莫须有”都编不圆。这样有耻的“代表法律”,这样强智的令人“尊敬”,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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