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gftj 于 November 10, 2004 22:16:34:
回答: 嫖娼算隐私吗? 由 鹏归 于 November 10, 2004 21:20:28:
教授嫖娼案的程序瑕疵
据《华商报》报道,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前院长嫖娼事件事主陆德明日前在对媒体的声明中表示,自己愿意承认错误,但不愿因此蒙冤。《声明》中说:“我在‘荣室’认识对方,犯错的时间是今年2月前。当时对方无工作,不读书,生活困难。我犯错既是出于同情、帮助,又是出于道德上的迷失。在发觉这过错应该停止时,就没再往来。期间拒绝过二次敲诈电话和多次短信。警察8月12日找我,说有案要我录供作证。由于对上述错误的理解不同,对事件严重性的疏忽,在警官表明将隐去单位和姓名的前提下,我积极配合并签了名。事后受到了治安警告和罚款。”
根据此报道可以看出,陆与警方达成了一种交易:陆本人“认罪”,以换得警方保密的承诺。这一点颇似西方的辩诉交易,这样的交易对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很大好处,当前在警方进行一些治安处罚时广泛采用。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此情此景下“认罪”,并不代表其真有罪,而是在无法自证清白的特定情境下,作出的次优选择,是为和解而让步。
正因为如此,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诉讼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为和解而作的妥协,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陆在面对警方时的供述,仅仅可以作为其与警方和解的依据,而不应引申作为学校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是:一、其对警方的妥协有可能并非真实意愿的表达;二、承诺必须信守,警方必须坚守对陆的承诺,不应将有关信息公开。
从此案中,能够看出公权机关对于程序的忽视,以及对于承诺的践踏。将公民的妥协作为定案的依据,让人感觉到,起初的承诺不过是一种根本无效的诱骗。我们在努力建设一个法治、诚信的社会,而公权机关使用背信的方法处理一个公民,显然不合适。
摘编自《潇湘晨报》11月10日 文/邹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