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鹏归 于 November 10, 2004 21:20:28:
在中国,嫖娼不算犯罪,但至少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如果是隐私,应该是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而嫖娼既然是属于法律条例严厉处罚的违法行为,如何是隐私呢?
准此,教授乃至嫖娼不算隐私.新闻媒体只要没刊登他的肖像,没有公开受法律保护的他的隐私,那么报道陆教授嫖娼就不算是侵犯个人隐私.
至于陈独秀嫖娼,不知道那个时候法律上对嫖娼的定义如何,至少在台湾直到前些年才取消"公娼",既然政府承认纳税的公娼,那么民国法律显然不认为嫖娼是违法行为.那些拿陈独秀等嫖娼为陆院长开脱的人是否认识到这一点?
院长嫖娼一事儿,根本就用不着"道德"两个字.对公安当局来说,有治安条例;对学校当局来说有党纪校规;对媒体来说,不过是一次"知识分子"的违法行为的新闻报道.然而对一些网友来说,这里没有法律,没有纪律,没有新闻,只有"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