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是许志永先生写的~~不是彭剑律师~~
但我也注意到他有个“等”字~~“加上录像资料里的刹车痕迹
等”~~不知道“那个等”字有没有把我下面的1包括进去~~
他们澄清的两个问题还是交代得很清楚:
1、“有两个摄像机记录了肇事车辆行驶路线,确实不是停靠旁边,而是事发几分钟前从采石场出发的。我们从采石场以大约每小时四十公里的速度沿原该路线行驶,大约七分钟,和录像记录的时间相符。”
2、“我们寻访了很多村民,但经过核实,除了钱成宇之外我们没有找到别的目击证人。”“根据一段录音,可以确认钱成宇在事故后第一时间给交警说,“我站这里,云会已经翻过来了,绊倒,不知道车子里面有没有人”。”
我从这两个问题的信息得出判断:1、肇事车辆不是停靠旁边等待作案;2、作为唯一和第一目击证人,钱成宇没有看到有人按住钱云会在地实施暴行~~
我觉得他们的调查信息还是很有用的~~起码我知道后心里比较开心~~这不是一个蓄意谋杀案件~~是一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