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不对(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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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筋斗云 于 2010-12-12, 21:47:17:

回答: 柴玲诉卡玛案的综述 由 eddie 于 2010-12-10, 23:40:15:

送交者: 云儿 于 December 13, 2010 10:35:10:[新观察/xgc2000.org]

回答: 柴玲诉卡玛案的综述ZT 由 筋斗云 于 December 13, 2010 10:18:13:

// 她的诉状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天安门》中采用的录像片段断章取义,构成诽谤行为;//

柴玲诉状并不针对《天安门》影片,更不针对里面所引用柴玲的话。长弓网站上设立了一个关于柴玲公司尖子班的专门网页。柴玲没告《天安门》影片诽谤,告的是这个关于她公司的专页,指控其中有关她和公司及现任丈夫的负面报道,构成了诽谤,同时控告这个网页商标侵权。官司围绕着损害名誉及侵犯商标两个问题展开,主要诉求是要求长弓删除有关柴玲公司尖子班的材料并作出损害赔偿。

据我所知,封从德的呼吁信,与柴玲的官司并无关系。

另外,据报道去年柴玲发表过公开声明,称无意继续官司,已经指示律师停止。

下面是我去年写的一个介绍
=================
作者: 云儿 "柴玲官司的两分钱" 2009-06-06 08:56:17 [点击:749]

基于个人的观察,我不支持柴玲的官司,但是也不愿在长弓制作组呼吁书上签名。不支持柴玲,因为她的一项要求,我觉得触到了言论自由的底线。不愿在呼吁书上签名,因为我觉得这份呼吁书没有完全说实话,反而作了若干误导公众的陈述。

2007年,柴玲的公司“尖子班”,对长弓制作组提起诉讼,指控它损害名誉和商标侵权。长弓则选择在六四20周年之际,公布这桩官司,并发布呼吁书,寻求公众支持他们在官司中的立场。

许多人都以为,柴玲告的是《天安门》。其实不然。官司并不针对《天安门》影片,更不针对里面所引用柴玲的话。长弓网站上设立了一个关于柴玲公司尖子班的专门网页。柴玲没告《天安门》,告的是这个关于她公司的专页,指控其中有关她和公司及现任丈夫的负面报道,构成了诽谤,同时控告这个网页商标侵权。官司围绕着损害名誉及侵犯商标两个问题展开,主要诉求是要求长弓删除有关柴玲公司尖子班的材料并作出损害赔偿。《天安门》对柴玲的处理,虽然被用来证明长弓对柴玲有恶意,但整桩官司其实跟柴玲在20年前天安门事件中的行为没有多大关系。

长弓呼吁书说,

“损害名誉”的指控基于我们的网站链接了美国一些主流媒体
发表的文章,其中涉及到有关尖子班、柴玲和Robert Maginn的一些
负面消息。关于商标侵权的指控,则仅仅基于我们的网站中引述相关
文章时出现了“尖子班”这一名称。对于“损害名誉”的起诉,法院
决定不予受理。对“商标侵权”的指控,法院认为:虽然由于两家公
司业务不同,尖子班胜诉的可能性极小,但仍决定给予尖子班一次为
其指控提供证据的机会。

对照网站上公布的尖子班律师信,这段陈述有遗漏也有误导。关于“损害名誉”一节,呼吁书没有说明指控的内容。据尖子班律师信,这项指控说的是,长弓网页上节录的一份《波士顿环球报》的报道,称尖子班前经理人员控告柴玲和她丈夫有不道德、不正当和非法行为。但是却没有提到,这位前经理后来不仅撤诉,而且向柴玲和他丈夫道歉。长弓明知原报道不正确却故意不纠正,因此损害了柴玲和尖子班的名誉。法庭不支持此项指控,认定引用者没有责任去纠正原报道的事实错误,故而不予受理。

“商标侵权”一节,呼吁书说,“仅仅基于我们的网站中引述相关文章时出现了‘尖子班’这一名称”。此语有误导之嫌。据柴玲公司律师信,“商标侵权”根本就不是因为网页文章里出现了尖子班名称,而是基于另一个事实:该网页的页头部分(metatag),把“尖子班”这个商标及尖子班公司域名,设为自己的搜寻关键词。

为什么这涉嫌商标侵权呢?页头设的关键词,主要用于引导google这样的搜寻引擎。当我们在google搜寻一个词时,将此词列为关键词的网页,通常会出现在搜寻结果的前列。曾经有些公司,把竞争对手的商标,列为自己网页的关键词,结果搜寻该商标的人,就被引导到自己公司的网站上来。2008年6月,美国第11上诉法庭判决,如此使用他人商标,属于侵权行为。

长弓的尖子班网页,并非只在内容中引用尖子班名称。通过浏览器查看源码(view source)功能可以发现,它还把搜寻关键词设为“Chai Ling, Ling Chai, Jenzabar, Jenzabar.com, Jenzabar.net, Gate of Heavenly Peace, Tiananmen Square”,请注意尖子班(Jenzabar)在其中重复出现了三次。所以柴玲公司指控其侵犯商标权。这项指控是否成立,须由法庭判决,但长弓的呼吁书,对公众采用误导性的说法,称指控“仅仅基于我们引述文章时出现了‘尖子班’这一名称”,显然是不应该的。

我个人支持法庭的第一项决定,柴玲公司以人家引用报道未纠正事实错误为由,指控侵犯名誉,是过分了。这样的话,我们以后引用主流媒体的报道,难道还要负上核实的责任?这限制也太大了。

至于第二项,侵犯商标,我觉得也够不上。不过,我倒是觉得,长弓网页也应当尊重人家的商标。“尖子班Jenzabar”一词,毕竟跟六四和天安门关系不大,还是从搜寻关键词里拿下为好。省得人家的顾客搜寻尖子班,被误导到你的网页里去。

总而言之,我希望撤诉与和解。只可惜我这希望,恐怕是要落空了。长弓制作组声称,官司使得自己生存受到威胁。但据柴玲公司律师信,柴玲曾经找长弓商谈和解,长弓却拒绝会面。如此看来,也许双方都有恃无恐,不怕打官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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