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拒绝接受对本人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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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littlebird 于 2005-4-08, 00:37:50:

【 以下文字转载自 PresidentMbox 讨论区 】
【 原文由 dabei 于 2005年04月08日11:33:23 星期五 发表 】

处分内容如下:

关于给予xxx,yyy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院、系、直属教学部,机关有关部、处、室:
xxx(就是本人,dabei),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xxxx学院xxxx级
硕士生(学号xxxxxx)
yyy,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yyyy学院yyyy级本科生(学号yyyyyy)
2004年11月28日,xxx、yyy同学在校园bbs“我说科大”版上发表帖
子,参与关于学校门卫制度的讨论,文中用粗俗不堪的语言对保安人员
和保卫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漫骂。
该二名学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管理规定,违反了校纪校规。
为了严肃校纪校规,警示教育学生,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三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漫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之规
定,学生工作处经研究决定,给予xxx,yyy同学警告处分。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工作处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本人拒绝接受以上处罚决定,原因如下:

1。该决定以偏概全。
大家都知道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有前因后果的,没有无缘无
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难道我天生和保卫处有仇?从《
决定》来看保卫处完全是无辜的受害者,对无辜者尚且进行“粗
俗不堪”的“侮辱漫骂”,那我在生活中岂不是一个到处满口脏
话的小人!我在生活中是什么样的人,我周围同学都清楚。
我在跟校方交涉的过程中,也提起应该考虑事情发生的因果
关系。然而他们所有的人都众口一词:只交待你自己的事情,不
要谈其它的。凭什么呀!就算法院审案子,也要考虑杀人动机的
,也会在判决书里写明具体的起因经过。而这份《决定》却含糊
其词,始终避而不谈,难道是怕别人知道事情的真相吗?
我写过一份“检查”交了上去,详细的记录了事情发生的经
过,结果却被要求重写,原因之一就是:不要过多的牵扯到其它
事情。而有一位校长说得更好:要说有关,那这件事还跟互联网
的发明有关呢,如果没有互联网,就没有bbs,也不会有这件事情
。我不得不佩服,当领导的辩证法学的就是好啊!

2。该决定混淆是非,颠倒黑白。
大家都知道,做为这样的决定,用语必须准确,而不知为什
么,这份决定却是尽量的把事情说的不明不白。
首先,我并不是伙同yyy同学“作案”,当时我们甚至不知
道对方,我们各自发各自的帖子,而《决定》非要把我们写在一
起,把两个人的事情混为一谈,是不是故意为了误导大家呢?这
样做显然是有好处的。
其次,“文中用粗俗不堪的语言对保安人员和保卫处工作人
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漫骂”,当时我根本就没有针对保安人员
发过任何言论,《决定》把我没有做过的事情强加到我头上,这
算不算颠倒黑白呢?
再次,“保卫处工作人员”是一个群体性的概念,而我当时
只是针对保卫处长一人,也只说了一句话。《决定》一再要把“
侮辱漫骂”的对象的范围扩大化,目的何在?

3。学工部“执法”不公,难以服众。
我曾统计过一段时间内,bbs上因“粗口”或“骂人”而被封
的网友的数量,平均每天达3到4人。其实不用统计大家也知道,人
数并不是屈指可数的,其中绝大部分仅受到bbs封禁的处分。而我
却“荣幸”的很,受到了特殊对待。看来骂领导和骂普通同学的下
场就是不一样啊!当时我去学生处,一位领导拿出条文指着给我看,
说你看你违反了这一条。当我要求对所有人同等对待时,结果又是
:只谈你自己的事情。

bbs上不乏有这样的帖子:
“ 标 题: [转载]Re: 卖票了,灰姑娘,一张30,电话:3663437
发信站: 瀚海星云 (2004年......星期四), 站内信件 WWWPOST
【 以下文字转载自 讨论区 】
【 原文由 所发表 】
操你妈
【 在 的大作中提到: 】
: sb是你爹 ”

这里面的用词可恶劣的多了,相比之下我那顶多只能算“粗俗”
而已(当然也是不应该的),连“不堪”都算不上。然而作者受到什
么处罚了,各位领导同志啊,你们的公平公正在哪里呀?

所以我一直认为,我的被处分,罪名应当是“骂领导”,而不是
“辱骂他人”,因为辱骂他人一般是不会有事的,而领导却是万万骂
不得的。而《决定》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
,进行恐吓、漫骂者.....”做为依据来对我进行处分,完全是驴唇
不对马嘴啊,建议重新来过,直书:胆敢辱骂领导,罪不容恕!这
样才算是名实相符啊。


4。《决定》错误地引用了根本就不存在的条文做为处罚的依据,以一
个不存在的条文做为依据,这本身就是荒谬的。
网络中心上可以查到的条文是这样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注意,是“谩骂”而不是《决定》中所引的“漫骂”,做为学校
的正式文件,其中的文字如果可以随意改动的化,不知道是不是有一
天“警告”也可以被引成“开除学籍”。从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学生工
作处的领导们的工作态度是多么的“认真负责”。


根据以上理由,本人拒绝接受原处罚决定,拒绝所受的不公正待遇。
并且由于该决定以偏概全,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已经对本人的声誉构
成了严重侵犯,故要求相关责任人对本人赔礼道歉,并收回原处分决定。


200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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