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坛缺乏专业的法律人士对此案的分析是一大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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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民科来学习 于 2010-10-10, 22:29:06:

以本民科的眼光看,不能全怪罪到黑箱操作啊、被公关啊之类的因素。有个重要的问题是:是按后果定罪还是按行为定罪? 如果现行法律只是按后果定罪,那么判决似乎没有太大的问题,该反思并推动法律的修改。肖的律师也在往故意伤害方面争取。据说按故意伤害定罪看后果,则连现在这种惩罚都达不到,那才更让人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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