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媒体的反应来看我方还是胜利了,虽然这不能改变我谴责当局处理方法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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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我是西尔斯 于 2010-10-10, 22:16:52:

胜利的原因:

1. 各方对基本事实即肖传国雇人行凶没有争议。肖传国律师一句“我认为这是一个把故意伤害的事实作为寻衅滋事的事实来指控的。”简直把我笑喷了,因为说得很对。
这篇文中观点几成公论
http://www.21cbh.com/HTML/2010-10-11/1NMDAwMDIwMDM1NA.html?source=hp&position=recommend

2. 事后媒体没有封口,报道了各方意见及第三方评论。

JFF说得对,当局这回大失分,进退失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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