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证正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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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8-12-08, 00:03:43:

回答: whoisthat请进 由 Palmetto 于 2008-12-07, 18:38:41:

我所说的“不就把你自己给卖了吗?”以及“否则你的身份就暴露了”,相当于:
1. 寻正这样一说就等于公布了“这名捐款人”的名字了,GOOGLE缓存一对比就知道。
2. 根据“一名捐款人”名字和人所共知的寻正自己提供的某条信息,GOOGLE一下就知道“一名捐款人”=寻正(我在“私下建议”中提醒了寻正该google链接)。

我说过,我对寻正的身份毫无兴趣,但对“一名捐款人”是否就是寻正本人很感兴趣。以此证明寻正是自称“人行正,就不怕鬼”却装神弄鬼的小人。

另外,whoisthat所说的第5)点“再然后寻正就说要对基金会泄露他身份进行法律行动”也不确。

寻正说“Yush从我代发出的捐款人的留言及通告上‘查出了’捐款人是谁”、“Yush要暴露我的身份”、“Yush……知道我的身份信息毫不稀奇”,因此,他默认了“一名捐款人”是他,但未明确承认。因此他可以再次装神弄鬼为“一名捐款人”代言,说“一名捐款人”要针对身份被泄露一事对基金会“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既然他装作不是“一名捐款人”,那么,基金会也可以装作不知道(很可能事前真不知道)寻正就是“一名捐款人”。基金会回复中所说的“如最终‘一名捐款人’对基金会的法律行动不可避免的话,基金会将会在法律上予以回应”这句话应该修正:

1. 既然“一名捐款人”此前去函并公开要求基金会更改其匿名状态,且“一名捐款人”随后对基金会按其意愿更改匿名状态表示认可并感谢,参照民事禁止反言原则,“一名捐款人”不能对更改其匿名状态导致的后果针对基金会“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

2. 寻正公布了“一名捐款人”匿名状态改变的信息,导致“一名捐款人”身份可能暴露。如果该信息是“一名捐款人”授权寻正公布的,“一名捐款人”应当对其后果负责。如果是寻正公布擅自公布的,寻正应当对其后果负责。

3. 在我提醒寻正后,寻正不但不采取补救措施,反而将我的“私下建议”予以公布,导致捐款人身份暴露可能性进一步加大。因此寻正应当对其后果负责。

鉴于此,基金会应当建议“一名捐款人”对寻正采取法律行动,并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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