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事太认真就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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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xystech 于 2008-11-26, 22:12:35:

回答: 德赛读者网对移交程序的理解 由 xyz007 于 2008-11-26, 19:27:54:

以下是我作为一个系统管理员和程序员的个人看法,不代表方舟子。

本来这个备忘录就算是公布了(不管什么内容),也不是正式法律文件,没有必要搞得跟个合同似的。如果真的以合同的要求,这个备忘录是不合格的。

我很理解你想履行建站时对用户的承诺,但是你的认真实在是用错了地方。通常网站的服务条款都会有说网站条款可能随时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最后解释权在网站,等等。如果说当初没有想到,也就罢了,且不提。要说移交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你完全可以另外通知用户,如果对隐私有问题,可以申请在移交前删除用户资料(下面也有人提出来了)。就算要另起一个blog,也完全可以把原来的数据备份再用于新的blog。再不济,也可以提出一个时间表,什么时候通知用户,什么时候移交数据。如果先以备忘录没有达到一致、没有公布为由不移交数据,然后又把用户隐私问题和备忘录扯到一起,又不对用户隐私问题做出实际动作,这就难免让人怀疑你们的诚意。难道一纸空文的备忘录比实际的隐私问题更重要?换个角度说,现有博客的用户隐私问题是博客网和其用户之间的问题,把现有博客网的用户隐私当成是移交条件,这是不合理的。

对于读者网程序的问题,即2.1和2.2,是完全不“一般”的写法。请看,“X.Liu 同意无偿提供给新语丝网在非商业目的场合的使用权;软件所有权等其他权利予以保留”,那么,新语丝有修改程序的权力吗?有把现有程序整合到其它程序的权力吗?从字面上看,如果真把这个当成合同条款,那新语丝明显是没有这些权力的。按下面你的说法,“没有明确说明GPL,也就是这个意思了”,但是很抱歉,我从2.1里完全没有看出来。作为合同,完全不合格,做为非正式文件,至少也是辞不达意。2.2里所谓“已经公开的代码继续保留公开状态”也不完全不知所谓。博客代码本来就是基于一个GPL软件,按照GPL,它也是必须是GPL。所有的权、责在GPL里都一清二楚,这句话就是多此一举。

其它的方面,我想方舟子已经把他自己的感受说得很清楚了。如果说你觉得有误解,可以回想一下,当初建立读者网时,方舟子可曾让你们写一个备忘录公布出来,否则不可以用新语丝的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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