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信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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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8-11-13, 10:27:40:

公开信不是对法官、法院或法制的恶意攻击。恰恰相反,公开信是在事实基础上对武汉法院的荒唐判决所作的恰当评判,且出于完善中国法治、学术制度的愿望和诚意,符合公众利益。因此,如同寻正所认可的公开信的公义性、正当性不容置疑那样,其合法性同样不容置疑,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

公开信是公义、正当、并且是合法的,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英联邦等法制健全的国家中,这已由方舟子、本人、甚至寻正及其个别支持者所提供的法律、案例、法官评论等所证实。在法制并非完善的中国,公开信也同样是公义、正当、并且是合法的,因为中国法律也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且允许、保护、乃至鼓励并依靠公民对枉法裁判行为等进行法律监督、乃至申诉控告。

因此,不存在寻正所谓的“在特定国家的限制条件”或“前提条件”,在此“前提条件”下,公开信是“不适当的”、“违法的”、“违反现代法制精神”、 “是对司法的干涉”、“违背了现代法制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已经是刑事犯罪”(寻正致歉前语)或“可能会以刑事罪名藐视法庭罪被起诉”(寻正致歉后语)。

我毫不怀疑寻正所自称的“维护新语丝的诚意”和“对新语丝与方先生的尊重”。寻正的问题,根源在于一知半解就为了自己的某个论点而牵强附会、信口开河、胡言乱语,且别人指出错误后,仍文过饰非,将责任推给别人的误解、误会,甚至将别人的中肯批评视为对他的打压围攻或挑拨离间。

寻正对公开信签名者所加罪名,即使有所谓“形式上”的“前提条件”,也不是“用词用语有不当之处,容易引起误解”的语文问题,而是一个原则问题,因为这是对那些新语丝核心支持者的诋毁,特别是对那些生活在寻正所列出的“特定国家”的签名者。即便并非出于寻正本意,也在客观上造成了这个损害。

鉴于寻正对公开信签名者及新语丝造成的损害,同时考虑到寻正对新语丝所做的贡献及诚意,建议新语丝拒登寻正文章一段时间作为惩戒。在此期间,由寻正对所积攒的文章的资料、观点、行文进行自审、提炼,更要反思自己的错误根源,真正做到自称的“知错就改,有错就认,在错误中学习”,踏踏实实作好每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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