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毅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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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圆明园青蛙 于 2009-01-15, 04:12:59:


饶毅的“公平”和“正义”

圆明园青蛙

1月14日,饶毅向新语丝投稿发表《公平和正义有时要求“说”:谁判断施一公是否违规》一文,似乎是声称他是基于“公平”和“正义”而公开“说”出一些一般人不知的事实,并告诉人们:“如果知道所有事实,就可以得出清楚的结论:施一公没有违规。”

从“施一公事件”的开始,本人就认为,和一个(自己主动放弃了中国国籍并宣誓效忠美国而取得美国国籍的)美国人要对我国的青年学生们进行爱国主义的“育人”教育并且要参与我国的科技政策制定和具体实施相比,施一公申请杰出青年基金及其是否违规不过是小事一桩。现在既然饶毅把这桩小事提到“公平”和“正义”的高度来说,那么也容本人说几句不同看法,请世人来评价评价此事中的“公平”和“正义”到底在哪里。

饶毅认为:作为“一般原则”,“申请者怎么算违规?是否看规定、是否懂规定不是判定违规的标准。违规是为了获得经费而编造不实经历、隐瞒事实。如果申请人没有欺骗、隐瞒,申请人就没有违规。”

本人认为:饶毅的看法是完全不对的,不对之处在于他(有意或无意地)擅自缩小了“违规”这个概念的外延。按照本人的理解(本人相信世人的一般理解也是如此),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某个规定所界定的合法范围,那么当这种行为发生的那一时刻,“违规”这个事实就已经存在了,这与当事人是否有欺骗和隐瞒行为毫不相关,除非是违反有关欺骗和隐瞒行为的规定。违规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无意的,违规前后可能有欺骗和隐瞒行为也可能没有,但这些都是违规行为之中的子类,丝毫改变不了违规事实的存在与否。(一个交通警察在指出某个人违反交通规则的时候,仅需确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某个交通规则所界定的合法范围,而完全不需要听当事人的任何解释。一个有正常思维能力,称职的警察不会因为当事人的解释都是大实话就判断违规事实不存在了。这点道理恐怕一般百姓都是懂的,为什么饶毅不懂?真不懂还是假不懂?如果是假不懂,为什么假不懂?)因此,在施一公申请杰出青年基金这件事情上,一旦施一公的申请行为发生,那么对施一公的行为是否违规就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来判断了。只要施一公的申请行为中有不符合某个规定所界定的合法范围的事实,那么施一公就是违规,否则便不是。至于饶毅说的有没有欺骗、隐瞒的问题,至多是用来判断施一公是否有意以欺骗、隐瞒行为违规的材料,而与判断施一公是否违规毫不相关。饶毅(有意或无意地)用把一个概念(违规)换为其子概念(有意以欺骗、隐瞒行为违规)的偷换概念手法,试图以“他和清华大学都全部、多次说明他真实的情况”来说明施一公“没有欺骗、隐瞒”并进而在偷换了的概念下得出“施一公没有违规”的结论。作为一个大学教授,学院院长,偷换概念是一种什么行为?如果是无意的,那么不过是认识水平的问题,可以原谅。但如果是有意而为呢?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可以用于判断施一公申请杰出青年基金是否违规的有关事实是什么。方舟子先生在《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举报施一公涉嫌造假》中指出: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8年项目指南》,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应具备的条件之一为:“已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申请者提交申请书之前,在国外已没有固定受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为申请者唯一聘用单位。”但据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分子生物学系的介绍,施一公目前仍为该系的全职教授,只是正在学术休假,假期到2009年9月(On sabbatical until September 2009)。又据参加今年7月27日至30日在黄山举行的第四届中国晶体学术会议的人员介绍,施一公在会上说他要到今年8月15日参加其博士生Chen Yu的博士论文答辩之后才与普林斯顿大学脱离关系。由此可知,施一公到现在仍是普林斯顿大学全职教授,他在递交2008年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申请时(递交时间为3月1日~3月20日),在国外还有固定受聘单位,不符合项目指南规定的申请条件。

迄今为止,包括饶毅在内,没有任何人指责过方舟子先生列举的上述几条不是事实。那么,判断施一公的申请是否违规这个问题的依据(也是某些比饶毅更“聪明”的人可以做,并且实际上做了文章的地方)便只剩下如何来解释有关规定了。实际上,按理说,仅仅依照饶毅对“违规”的一般定义,饶毅从施一公“没有欺骗、隐瞒”就可以得出“施一公没有违规”的结论以示世人了。大概饶毅觉得自己的定义和结论不够权威,又搬出了基金委这个“规定的解释者和解读者”和“最后解释者”来。

依本人之见(恐怕有最一般的中文理解能力的人们也是如此),“已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申请者提交申请书之前,在国外已没有固定受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为申请者唯一聘用单位。”这个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已经界定的十分清楚了,没有什么可能会产生歧义而需要解释的地方。然而,饶毅认为,“这句话可以有不同解读”并且“是否符合基金委规定,不同人可能有不同解读。事实上,基金委自己是规定的解释者和解读者。”但是饶毅没有告诉我们,让我们见识一下到底都有哪些“不同解读”,到底什么是基金委的“最后解释”,只是断言“基金委基于事实的投票说明它认为施一公没有违规”,并且擅自给基金委出了个大难题:“基金委可以公开说明它为什么认为施一公的申请符合规定”。

事实上,基于对“申请者提交申请书之前,在国外已没有固定受聘单位”这句话最一般的中文理解,基于施一公递交申请时还仍然是在学术休假中的普林斯顿大学分子生物学系全职教授这个事实,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们都会得出施一公不符合基金委自己界定的申请者资格的结论。然而在施一公正式递交申请,方舟子先生正式举报之后,基金委居然以“已经调查、讨论、投票了,结论也有了,所以才给施一公“杰青”,而且基金委认为“给”这一行动就是明确的结论:他们认为最后决定给就是肯定施一公没有违规”这种方式来“最后解释”了基金委自己界定的申请者资格。如果说这是基金委的权限,是我国政府代表我国广大人民赋予(?)基金委的,“我们就这么干!”那么我等平民百姓无话可说,谁让你。。。。。。的呢!但如果说到“公平”和“正义”,一个国家级委员会无视(不对正式举报做出正式回答)一个本国公民的举报置疑却为某个个人专门量体裁衣的这种行为哪里有什么“公平”和“正义”而言?更何况这个个人是一个自己主动放弃了中国国籍并宣誓效忠美国而取得美国国籍的美国人。对谁“公平”?对谁“正义”?难道基金委真会听饶毅的建议,从“公平”和“正义”的要求“说”什么,“说”得出什么吗?

最后,讲几句有关“实名”和“匿名”的话(兼答本文上面的“为什么假不懂?”这一问题)。

首先,本人想说,为祖国隐名埋姓工作几十年,把自己的全部身心都贡献给祖国的科技事业的邓稼先先生,是我国正派科学家最最优秀的代表。

其次,本人想说,为国家大事出谋划策,一个“匿名”的出谋划策者更有可能是真心爱国的(如果出的谋,划的策与该出谋划策者的个人利益无关,那么可以肯定这位出谋划策者是真心爱国的),而“实名”的出谋划策者中却未必百分之百是真心爱国的,图名者有之,图利者也有之,既图名又图利者更有之。

早在讨论“魏于全事件”的时候,本人就曾经指出过:实名不一定一好百好,匿名也不一定一坏百坏。在并非强制的情形下,实名发言本质上是利用署名者个人的道德诚信和社会地位为发言内容的真实性做个人保证的一种行为。实名发言者当然要为发言内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责任。对网上讨论来说,实名发言有可能引起与讨论内容无关的,针对发言者个人的个人攻击或隐私暴露。但另一方面,实名发言也是极有可能与发言者个人的(将来)利益直接相关的。匿名发言虽然给有恶意的人造成不负责任地发言,攻击他人的机会,但也使得每个匿名仅仅起到一个符号的作用,可以使讨论不涉及发言者个人而仅就讨论内容本身就事论事。并且,正因为是匿名的,所以匿名发言一般不会与发言者个人的(将来)利益直接相关。(圆明园青蛙:《再次从傅新元们的公开信说开去》)

几天前,王亚林以实名,以施一公二十多年的朋友的身份著文为“施一公的爱国情怀”辩护,现在,饶毅也以实名著文声称“施一公没有违规”。当然,两位先生以实名为自己的文章负责的态度是值得称赞的,但仅就两位先生的文章内容来看,从就事论事的角度,本人实在是看不到不属实名就无法说清的内容。那么,两位先生属实名的真正意义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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