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也不是生来就是妓女的,没卖春以前和别的女孩一样怀春;
卖春也不是妓女理想的、渴望的、自豪的生意,如果有同样的
或更高的投入产出比的体面职业,有几个女人愿靠皮肉MAKE LIFE?
妓女也是有从良的愿望的。
妓女也是社会的问题。
妓女也是值得同情的。
。。。
然而,底线是:以卖春为业的就是妓女。
怡红院的主办方(创办人及院长)也许自己不亲自上床,刑法对老鸨比对妓女的处罚要严厉得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认为这样的法学理念不合理或荒唐吗?如果不是,站在新语丝的立场上,必有这样的结论:
德赛主办方(创办人及站长)这样的老鸨是首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