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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zhang2000 于 2007-03-29, 11:11:53:

回答: 对其态度俺也是赞许的,只是后续手段有问题 由 trus 于 2007-03-29, 06:49:17:

1、文章撤稿已经是对当事人的严重“惩罚”。
---> 斑竹同意么,斑竹的文章被博士生抄袭,斑竹只要求撤稿么?
2、丢掉工作在德国实验室的工作可以说黄“咎由自取”,似乎林和黄德国的老板也交流过这个问题,如果因此造成黄失去目前工作,林也太过分。古语“杀人不过头点地”。你还能不让人工作了?
--》作为老板,与前学生的现老板交流对此学生的看法,有错么?而且,如果你是被抄袭者,而抄袭者已经到了新单位,你会不对抄袭者的现在单位的领导汇报并要求处理么?
3、出了这种事情当然要处理,但方式、手段要注意。通报国务院学位办取消学位等手段是要的,但这样满世界嚷嚷就有点“文化大革命”发动“群众路线”“批倒批臭”“再踏上一只脚”的味道了(对不起如果引用不当)。
--》斑竹打假哪个不是靠嚷嚷起来的?你要斑竹也走“议会路线”,正经八百的去投诉到中科院么?
4、林作为非常资深的人物,大概感到颜面尽失才“愤然”有此一文。不然似乎论不到他的份,通讯作者怎么没有言声?林似乎感觉脱不了干系,毕竟在上面挂了名字。如果没有挂名,只是作为领导或者领域内资深人士这样批评也还说得过去。文章的受益人这样说就有点“偷鸡不成反蚀把米”的味道。
--》作为文章的任何一个作者,都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参与的文章的造假行为进行揭发和披露,反而是作为“文章的受益人”如果包庇造假才是大错特错。而且,现实中,包庇的例子反而很多。
5、既为人师就要有师道,文中的自我批评显得有点推卸责任。应该反思当黄作学生时,作为导师的尽没尽到责任?在课题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有没有亲力而为?不能有了成绩是导师的,出了问题是学生的,这样很不公平。
--》扪心自问,我一个学生去测了一个海水的温度,告诉老板是27度,老板会不相信然后自己再亲自去测么?
6、当然作为黄如造假属实取销学位等惩罚是应该的,但文章通讯作者并不是她,因此她承担她应承担的责任和责罚(撤稿、所内甚至院内通报、取消学位等)。但在网上散布这种消息给她带来进一步的负面影响就有点过了,尤其是丢掉了目前的工作,对将来找工作也带来困难。林这样做也不免让人觉着他是“苛刻”之人。
--》这个问题也可以看看斑竹的例子。

最痛恨不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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