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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7-07-04, 10:43:06:

回答: 建议先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慢慢来 由 Yush 于 2007-07-04, 08:41:31:

关于“故意欺骗世人,盗取不正当名誉”或“恶意欺骗世人,盗取名誉”中的“故意”/“恶意”:
刘子华书中提到“国内报刊、杂志和书籍对刘子华的著作、生平做了大量介绍”,证明他对那些宣传是知情的。
四川《科学文艺》1983年第1期《隐没着的星》是一篇报告文学,证明他是接受了该报告文学作者采访的。

以下“科学无神论”上的两篇文章从刘子华《八卦宇宙论》本身证明他欺世盗名:

引用: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262
关于刘子华是个伪科学家的证明
刘子华……对自己观点的缺陷就心知肚明……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399
刘子华用“太极中心说”欺世盗名
……把一个自己都不采信的论点说成可与划时代的学说相提并论,这种行为难道还只能说是学术问题、不能说是人格问题吗?刘子华在自己书中的那些表面上挂“太极中心”的名,实质上还是按“太阳中心”推演的文字难道不是形容他“欺世盗名”的根据吗?对确实存在人格问题的公众人物,如实评价他的人格,难道是“进行人格攻击”[3]吗?刘子华自己做了有损自己人格、有害自己名誉的事情,难道应该由指出他这一错误的人向他赔礼道歉吗?难道一个人在学术上欺世盗名不是“严重不当”,反倒是评论这种欺世盗名的行为才是“严重不当”(同前)吗?


另有: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204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347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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