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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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自如 于 2007-05-28, 12:08:15:

回答: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全文 由 方舟子 于 2007-05-28, 04:02:14:

》》》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故判定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依据是他人是否对其使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

这个判决书写得有板有眼的。法院只要不是受到腐败的侵蚀,对这样的案件做判断其实一点也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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