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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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方舟子 于 2007-05-28, 04:02:1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刚
  委托代理人宋文利

  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C号四座610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兵

  被告方是民
  委托代理人彭剑
  委托代理人李兴华

  原告肖传国与被告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霆万钧网络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传国与被告方是民、雷霆万钧网络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4日,被告方是民在被告雷霆万钧网络公司所属的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称原告在美国任全职参选中科院的院士“这个人被我们发观了,在美国当全职教师”。事实是,原告在美国纽约大学任兼职教师。被告方是民还公开在汤姆网诬蔑原告有“夸大的嫌疑,并以此来针对原告竞选中科院候选院士进行一系列人身攻击。其诬蔑原告“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20年来只发表过4篇论文,数量少的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的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冒充论文”。事实是:原告一向学风严谨,发表有学术论文90余篇。方是民还诬蔑原告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由他的人名命名的,……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对原告进行诽谤。还诬蔑原告“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另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上述言论除在第一被告的门户网站汤姆在线和第二被告的网站新语丝刊登外,又经二被告的网络联线被国内外其他媒体和网络广泛转载,文中有大量完全背离事实的报道和诬蔑。在中科院院士、原告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以及国内外学术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作为国际知名的泌尿外科专家,其声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极其明显。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在网站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雷霆万钧网络公司辩称:一、网络访谈并非新闻报道,不能按新闻报道的标准来要求。答辩人在访谈中既未陈述有关事实,更未做任何主观评论。因此,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对“明显”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内容答辩人才能予以删除。而方是民谈话的内容中被肖传国指控为侵权的部分并非明显属于侮辱诽谤,答辩人无权利也无义务将其删除。三、肖传国竞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属于公众人物,应当接受舆论监督,对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忍受。四、答辩人在访谈中遵循了“平衡”的原则,并未尊方(是民)贬肖(传国)。综上所述,答辩人的行为没有主观过错。肖传国属于公众人物,应当接受舆论监督,对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忍受。故访谈内容没有对肖传国构成侮辱或者诽谤。

  被告方是民辩称,自己在访谈中说肖传国“在美国当全职教师”,有充分事实依据。访谈实录中涉及肖传国的多处内容是对《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相关内容的复述。方是民说的“二十多年来只发表过四篇论文”,指的是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四篇论文”不含国内期刊论文。在访谈中说“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还有他的学术成果,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他的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等,均有事实依据。方是民先生在访淡中说的 “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而没有明确指是肖传国。故方是民先生的言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诋毁”、“诽谤”、“侮辱”,而是合法言论。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4日,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在雷霆万钧网络公司所属的汤姆网进行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节目时,在谈到有关肖传国的内容时,方是民与汤姆网主持人进行了如下内容的谈话:

  “方舟子:肖传国今年申报中国科学院的院士,已进入了第二轮,但是我们看他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比如他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二十年来只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四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
  主持人:您最开始怎么关注到这件事?
  方舟子:最开始关注这件事是因为这个人同时在美国纽约大学当教师,有些人就提出疑问,他怎么可以同时在中国大学当教师?这样的人怎么也可以来参选中国中科院的院士?
  主持人:中国中科院院士的参选是有一定标准的?
  方舟子:对,一般在中美两国任全职或者在美国任全职的人参选中科院的院士我认为是不恰当的,虽然这件事有争议。我们先不管这件事,这个人被我们发观了,在美国当全职教师,引起了大家的注意,查找了一些记录,才发现里面有问题,比如冒充论文的问题,还有他的成果,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在该访谈的最后,方是民谈到,“他也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其实那些人都很正直,所以,那些人的表现,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另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

  肖传国称由于该访谈录的影响,自己未能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一节,未能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汤姆网访谈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故判定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依据是他人是否对其使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方是民在访谈录中所谈内容,是否对肖传国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是否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了侵犯。

  一、关于肖传国的职业身份问题。

  本院认为,职业身份为公民在社会中所从事职业的称呼,任何合法职业不论其属性如何,其称呼均不会对公民的名誉构成侵犯。肖传国的职业身份为医学教授,该职业身份不论在中国,或是美国,均是受社会尊重的职业。方是民在访谈录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所提质疑仅为是否为美国全职教授,故该种质疑不论是否准确,均不会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损害。至于方是民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当选标准的认识,因评选标准的制定归属有关部门,方是民并非评选委员会成员,其看法仅属个人看法,属正当的言论范围。

  二、论文问题

  本院认为,论文数量的多少与质量的高低仅为评价学术成果的标准之一。但论文的多寡、质量的高低只关乎学术水准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论应在学术范围内澄清,他人对此发表的见解与评论属学术评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方是民在访谈中就肖传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及质量表示了质疑。特别是对其发表论文的质量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屑,且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之范围。

  三、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

  本院认为,“肖氏反射弧”作为一种治疗方法的提法有据可查,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

  综上所述,在整篇访谈中,方是民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肖传国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肖传国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沛
  审 判 员 张兰珠
  审 判 员 薛 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印章)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婷婷

附:移转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肖传国诉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方是民持有美国永久居住证,并称其长期在美国居住,且该案属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你院,请查收。起诉书副本已送达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

  附:民事起诉书原件1份、诉讼费收据复印件1页、委托书原件2份、被告方是民送达地址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管辖异议书、声明书、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之一至之四)原件各2份、送达回证原件2份、地址确认书原件2份及相关证据材料86页。(诉讼费另转。)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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