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陈克刚法官列出判决书参考文献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

送交者: Yush 于 2007-03-21, 08:39:26:

回答: 天府早报《丘小庆被指“论文造假”案又起波澜》+判决书 由 Yush 于 2007-03-21, 05:42:46:

【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名誉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社会性。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具有社会的属性。第二,客观性。名誉是客观的评价,即外部社会对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而不是个人的自我评价。第三,特定性。名誉是外部社会对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包括特定的公民和特定的法人,是对“这一个”主体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这些个”主体的社会评价。第四,观念性。名誉虽然具有客观性特征,但其表现形式却是观念的形态,存在于公众的观念形态之中,第五,时代性。在不同的时代,人的名誉观有所不同。】

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125
杨立新民法网
对名誉概念的理解
2001年6月1日

名誉作为法律上概念,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社会性。名誉是一种社会的评价,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具有社会的属性。评价的内容,源于特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表现,出自公众的社会舆论,都是社 会生活的反映。

第二,客观性。名誉是客观的评价,即外部社会对特定主体的评价,而不是个人的自我认识。名誉的客观性,是基于特定主体而言,即公众的评价相对于特定主体,是外部的、客观的,它不取决于主体内在的感情、认识和评断。

第三,特定性。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包括特定的公民和特定的法人。名誉的特定表现为社会评价的是“这一个”主体,而非“这些个”主体。离开特定的民事主体,则无所谓名誉,也无法进行法律保护。

第四,观念性。名誉虽具客观性特征,但它的表现形态却是观念的形态,存在于公众的观念形态之中。按照一般的哲学原理,观念形态属于主观的范畴。在这种特定的场合,其客观性是相对于特定民事主体主观认识而言,其评价具有客观的属性。因此,名誉的观念性与名誉的客观性并不矛盾。

第五,时代性,在不同的时代,人的名誉观有所不同。在封建社会,妇女从一而终、丧夫不嫁被视为名誉之大节,而现代社会对丧夫改嫁、离婚自由视之为正当行使权利。但也不应否认名誉观有一定的继承性,勤俭、奋斗、好学,等等,各时代均认其为好名声。掌握名誉时代特点,有利于把握名誉的准确内涵。


【名誉权就有如下的特征:第一,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第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这种名誉利益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包括共鸣的品德、才能和其他素质。第三,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并不具有肖像权、名称权那样的使用价值,而只是在于保有自己的名声,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第四,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务利益密切相关。名誉权是非财产性的人格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务价值,也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是名誉权一旦受损,主体的财务利益将受到不利影响,包括主体因补救损害而支出的费用,因招聘、晋级、提薪而受到的影响等等。】

http://sunhai.lawtime.cn/jsshmingyuq/2006102141494.html
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来源: 作者: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是具体人格权,在人格权中,只有少数权利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是其中之一。例如,物质性人格权是公民所独有,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等,都为公民所独有,这些人格权都不能为法人所享有。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这种名誉利益,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自身属性包括公民的品德、才能和其他素质,包括法人的经营能力,覆约能力、经济效益状况。这是名誉权区别于其他任何具体人格权的最基本特征,依此与其他任何权利相区别。例如,荣誉也是一种评价,但却是一种国家、团体或组织所给予的正式评价,而名誉则一种公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固有的人格权,而名誉则是基于一定事实才能取得的身份权。至于其他人身权的客体,则与名誉权的客体毫无相似之处。

(3)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

它不具有肖象权、名称权那样的使用价值,只是在于保有自己名声,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称名誉权的内容包括获得权,则违背了名誉术是固有权的人格权法原理,是不正确的。

(4)名誉不个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相关联。名誉权是非财产的人格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也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是,不能就此否认所有的人格权都没有财产的关联性。最为明显的,是肖象权、名称权和信用权,其财产利益因素很明显;最不明显的,是姓名权、贞操权、隐私权等,几乎不具有财产的关联性。名誉权属于这两者之间,财产利益因素较为明显。这不仅表现在名誉权受损害以后主体会因因补救损害而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可能导致公民招聘、晋级、提薪受到影响,导致法人社会信誉的降低、利润减少,均可使其财产受到损害。所以说,名誉权虽为非财产权。却与财产有关联性,就是这个道理。


【受害人的名誉权遭受到损害,包含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名誉利益受到损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不是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进行认定,而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受害人的名誉受损为判定的依据。具体而言,是以行为人对受害人施以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否为第三人知悉为标准。如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该行为即作用于公众的心理,因而必然产生降低受害人社会评价的结果。这就是侵害名誉权的公开原则。按照公开原则,只要行为人将侮辱言辞传达给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并使该第三人知悉的,就可以认定受害人的名誉在其心目中产生了影响。至于第三人知悉后是否向其他人传播,行为人是否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散布侮辱性言辞,均在所不问。

第二,精神痛苦的损害。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感情损害,包括心理上的悲伤、怨恨、忧虑、气愤、失望等痛苦的折磨。精神损害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间接后果,以名誉损害为前提,又是名誉损害的外在表现。由于受害人的文化程度、思想状况、心理素质、个人涵养等的不同,承受外来刺激的能力大小亦有不同。在同样的状况下,个人对侵权行为的反应也不一样。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程度的时候,就不能只考虑受害人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反应是否强烈,受害人是否把自己的内心痛苦表现出来,还应当考虑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如加害人的主观状态、加害行为的情节及手段、行为内容的恶劣程度、影响范围的大小等等。当然,对于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是不具有精神损害痛苦的。

第三,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 是侵害名誉权的另一间接后果,往往与受害人的工作性质、经营状况等因素有关。】

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68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阙某诉郭某侵犯姓名权案
作者:唐正旭 发布时间:2005-08-09 09:39:51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以下3个层次:一是名誉利益损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他人名誉受损,不应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而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受害人的名誉受损为判定依据。具体确定这种损害,应以侵害名誉行为是否为第三人知悉为标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该行为即作用于公众的心理,因而必然会产生降低受害人社会评价的后果,这就是侵害名誉权的公开原则。二是精神痛苦的损害。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害名誉权行为而遭受感情损害,包括公民心理上的悲伤、怨恨、忧虑、气愤、失望等痛苦的折磨,在确定精神损害程度的时候,不能只考虑受害人的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反应是否强烈,受害人是否把自己的内心痛苦表现出来,还应当考虑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如加害人的主观状态、加害行为的情节及手段、行为内容的恶劣程度、影响范围的大小等。三是财产利益的损失。一般是指公民因接受医疗而支出的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由于名誉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对他人的名誉均负有不得侵犯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不是积极保护的积极作为义务。因此,侵害名誉权的基本行为方式是作为的方式,如诽谤、侮辱。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对他人的名誉权负有积极保护的义务,如行为人未尽该积极义务,未能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他人的名誉权,则该种不作为行为也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http://sunhai.lawtime.cn/jsshmingyuq/2006102141494.html
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来源: 作者:
名誉权是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义务。人们违反这种不作为义务,就构成了作为的侵权行为。例如诽谤、侮辱,以及其他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都是以作为的行为方式进行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负有作为的积极义务,来保护他人的名誉权。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未尽积极义务,应当采用积极措施防止侵害他人名誉权而未为之,这种不作为行为也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按照法规目的说,因侵害行为所生之赔偿责任,应就侵权行为之意义与目的探究,尤其应当探究其意旨究竟在保护何种利益。换言之,法规目的说认为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的损害是否应负赔偿责任,并非探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相当因果关系,而是探究相关法规之意义与目的。就其实质而言,法规目的说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是主张舍弃任何特定的标准而径直依法规之内容及目的决定因果关系之有无。】

http://www.zhupao.com/content/2005-10-31/19395.html
民法论文 →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上)
因侵害行为所生之赔偿责任,应就侵权行为法规之意义与目的探究,尤其探究其意旨究竟在保护何种利益。

http://www.law.fj.cn/bbs/simple/index.php?t5738.html
福建法律论坛 -> 民法论文 ->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下)
换言之,法规目的说认为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的损害是否应负赔偿责任,并不是探究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无相当因果关系,而是探究相关法规之意义与目的。就其实质而言,法规目的说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是主张舍弃任何特定的标准径直依法规之内容及目的决定因果关系之有无。


【本院同时认为,科学,是指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方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社会意识形式之一。按照研究对象不同,可以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以及总括和贯穿于三个领域的哲学和数学。按照与实践的不同联系,可分为理论科学、技术科学和应用科学等。科学来源于社会实践,服务于社会实践。它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力量。在现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的发展和作用受社会条件的制约。现代科学正沿着学科高度分化和高度综合的整体化方向蓬勃发展。】

http://baike.baidu.com/view/3805.htm
《辞海》对“科学”的解释
科学是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
按研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以及总结和贯穿于三个领域的哲学和数学。
按与实践的不同联系可分为理论科学、技术科学、应用科学等。
科学来源于社会实践,服务于社会实践。它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力量。在现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的发展和作用受社会条件的制约。现代科学正沿着学科高度分化和高度综合的方向蓬勃发展。


【与科学相反的是所谓伪科学,是指据称是事实或得到科学支持、但实际上不符合科学方法的“知识”,因此,伪科学是一些虚假的“科学”或者骗局,经常借用科学名词进行装饰,但实际上与科学在本质上并无关联。按照该种观点,伪科学具有如下特征:(一)没有实验证据就进行断言;(二)在存在矛盾实例的情形下进行断言;(三)不能进行重复性实验;(四)断言不合逻辑;(五)在存在多种可能解释的情况下仅取其一。】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C%AA%E7%A7%91%E5%AD%A6
维基百科
伪科学是指据称是事实或得到科学支持、但实际上不符合科学方法的“知识”。伪科学是一些虚假的“科学”或者骗局,经常借用科学名词进行装饰,但实际上与科学在本质上并无关联。
……
伪科学经不住科学常识(及科学方法)的检验,可以通过下述特征进行辨别:

没有实验证据就进行断言
在存在矛盾实例的情形下进行断言
不能进行重复性实验
断言不合逻辑
在存在多种可能解释的情况下仅取其一


【本院认为,科学本身就是一种系统性的知识体系,科学知识的获得来自学习、实验和有客观证据支持的观察结果,眼见并不一定为实,它需要的是一种完全客观的证据。正因为科学的客观性,所以它不受观察者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在同等实验条件下重复得到相同的结果,可以被不同的人观测到或者可以被不同的实验仪器检测到,但前提是同等的实验条件和同等的实验仪器

就科学研究而言,如果一个人的研究结果是错误的,不能得到认可,这属于科学界内部的争论,但是不能草率的认为是伪科学。即使在科学上是错误的观点,也有其正面的价值,只不过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显示出其正面的价值。比如星占学、炼丹术均已被现代科学证明是错误的,但是星占学为天文学积累了丰富的观测资料,炼丹术为化学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同时发明出了许多有用的新材料、新物质,例如中国的黑火药最早就是道士在炼丹炉里炼出来的。在欧洲,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狂热追求永动机,永动机没有成功,却促使人们发现了能量守恒定律。】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pseudo/CSICOP2.txt
对伪科学和“超自然现象” 宽容应否有疆界?
人民网记者许秀华
科学本身就是一种系统性知识体系,科学知识的获得来自学习、实验和有客观证据支持的观察结果,眼见并不一定为实,它需要的是一种完全客观的证据。正因为科学的客观性,所以它不受观察者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在同等实验条件下重复得到相同的结果,可以被不同的人观测到或者可以被不同的实验仪器检测到。

http://www.sciencenet.cn/htmlnews/2007131926369842610.html
学者建议:慎用“伪科学”概念
作者:李娜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7-1-30 8:22:37
王志新与宋正海关于科学真伪的界定争论激烈,王志新认为:科学共同体内部很少提到“伪科学”这个词汇,“伪科学”的起因在于媒体炒作。他认为:就科学研究而言,如果一个人的研究结果是错误的,不能得到认可,这属于科学界内部的争论,但是不会被认为是“伪科学”,这种内部争论并无真伪之分。
……
清华大学教授蒋劲松认为“伪科学”也是有其正面价值的,只不过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显示。

http://www.cas.cn/html/Dir/2001/10/05/0406.htm
关于伪科学的十个问题
摘自:中国公众科技网
二、伪科学曾经促进了科学的发展
一种古老的观念认为,天象和人间的事有某种对应关系,帝王的命运,国运的兴衰,可以事先从星宿的变化窥测出来。因此在很多国家,观天成了君王直接关注的活动,要求时时刻刻观测记录星象的细微变化,从而为天文学积累了丰富的资料。炼丹也是古代宫廷热心的一件事,人们企盼炼出长生不老的仙丹,炼出取之不尽的黄金。对永生和财富的渴望,使人们百折不回地进行各种试验,为化学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同时发明出了许多有用的新材料、新物质,例如中国的黑火药最早就是道士在炼丹炉里炼出来的。在欧洲,相当长一段时间人们狂热地追求永动机,永动机没有成功,却促使人们发现了能量守恒定律。


【科学是探索未知世界活动……
科学的发展需要一种宽松的环境,更需要一种不同观点之间能够平等对话,进而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
科学的进步最终不是靠打压和武断的断言来实现的……
科学的发展需要一种宽松的环境……】

几乎全文照搬李侠《警惕反伪科学运动扩大化》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pseudo/lixia.txt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 (BBCode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