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索性再闹大一点,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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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Palmetto 于 2007-04-28, 21:18:23:

回答: 我糊涂了——“然而被告至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 由 Palmetto 于 2007-04-28, 18:38:18:

告它指鹿为马,公然颠倒黑白。以满足一下我们的好奇:中国法院究竟黑到哪一层?版主也顺便在更大的范围内获得名声,“告法院”在中国应该第一吧?另外,是否考虑请《洛杉矶时报》的编辑到中国免费旅游一趟,以出庭作证。届时不必住旅馆,可请北京的朋友管几天食宿及导游。老美会更喜欢进入寻常百姓家,即使家里面积不大也不要紧。也可到我所在旅游城市玩——我管。
如果再输,就再闹大——上人大,提议案,以管教高院。把所有的法律程序走完。这个极为容易证明的官司(不象与肖的官司,他有院士保驾),一定要抗争到底。以见识一下,是否中国的事依然都得最高领导出面才能解决——就象高耀洁的赴美领奖(中国的政府高级官员怎么尽出这种小流氓的招法——丢我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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