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一下第三点的荒谬处: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

送交者: kelediguo 于 2007-04-23, 20:18:00:

回答: 有异议者请解释星期五13提出的一下明显谬误的观点: 由 kelediguo 于 2007-04-23, 20:08:41:

按照星期五13的逻辑,这下好了,凡是对手下论文造假毫不知情的通讯作者,就是“犯有盗窃”成果的过错。

当今世界上被揭发的论文造假为数也算不少,让我们看看有没有哪个通讯作者仅仅因为对手下造假不知情就被判罪为“盗窃”的呢?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 (BBCode使用说明)